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087页(544字)
又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指汽车所有人向保险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持有驾驶执照的人使用被保险汽车过程中,致使第三人发生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应当对受害人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立法例一般将之规定为强制保险。依照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为被保险汽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保险标的为被保险汽车的使用所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危险以汽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为限,保险人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承担保险责任。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起源于欧洲的英国、德国、瑞典等国家,但是,作为强制保险的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各国立法例规定的并不完全相同,甚至有巨大的差异。有的国家规定,汽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领取汽车牌照或者驾驶执照前,必须投保法定最低限额的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者依法提供保证金。有的国家规定,汽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决定是否投保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但是汽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曾经有过交通肇事导致法定限额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或者曾经严重违反交通规则的,必须投保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者提供保证金。中国要求汽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领取汽车牌照前必须投保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