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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制度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122页(857字)

国家对从特定水源取水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必须预先提出申请,经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取水活动的一套管理措施和方法。该制度有利于加强水资源管理,协调和平衡水资源供求关系,实现水资源的永续利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不过许可的范围和管理方法有所不同。中国的取水许可制度适用于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但是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为农业灌溉少量取水的,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方法少量取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对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在报送设计任务书时,应当附有审批取水申请的机关的书面意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下列取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发放许可证:(1)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金沙江、汉江的干流,国际河流,国境边界河流以及其他跨省际河流等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2)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限额以上的取水;(4)由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已经授权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的除外。其他的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不得转让。取水期满,取水许可证自行失效,但可以在期满前续展。持证人应当依照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违反规定取水,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责令停止取水。国务院于1993年8月颁发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对取水许可证的申请程序和手续、审批的原则和机构、违反许可制度规定的处罚方式等加以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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