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184页(534字)
于1946年4月23日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制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了重要的指导作用。该原则分为政权组织、人民权利、司法、经济、文化五大部分,共26条。在“政权组织”部分,规定了“边区、县、乡人民代表会议(参议会)为人民管理政权机关”;“人民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选举各级代表,各级代表会选举政府人员”;“各级政府对各级代表会议负责,各级代表对选举人负责”;“乡代表会即直接执行政务机关”。在“人民权利”部分,明确规定了人民有政治上各项自由权利;有免于经济上贫困的权利;有免于愚昧及不健康的权利;有武装自卫、民族平等、男女平等等权利。在“司法”部分,规定了司法独立、只服从法律的原则;除司法、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机关团体不得有逮捕审讯的行为;人民有控告失职的公务人员之权;对违法者采用感化主义。在“经济”部分,规定了“应保证耕者有其田,劳动者有职业,企业有发展的机会”;“用公营、合作、私营三种方式组织所有的人力资力为促进繁荣,消灭贫穷而斗争”。在“文化”部分,规定普及并提高一般人民文化水准,从速消灭文盲,减少疾病与死亡现象;保障学术自由,致力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