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197页(671字)
又称“尼斯协定”。于1957年6月15日在法国的尼斯市签订,1961年4月生效,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参加该协定的国家必须是《巴黎公约》成员国。中国于1988年11月1日开始采用该协定的国际商品分类法,1993年7月1日开始采用其国际服务分类法,1994年8月9日正式加入这一协定。到2001年11月为止,该协定已有66个成员国。该协定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1977年5月13日在日内瓦作过两次修订,1979年9月28日又稍加修改。到2001年11月为止,黎巴嫩和突尼斯只加入了该协定的1957年尼斯文本,阿尔及利亚、以色列、摩洛哥、南斯拉夫等国只批准了该协定的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其他国家均已批准了该协定的1977年日内瓦文本。该协定为统一世界各国的商品和服务分类,把所有的商品分为34类,把所有的服务分为8类,共计42类,每一类分为若干组,按字母顺序排列编成一览表,共有约两万个条目,同组的商品可以称为“类似商品”。正式语言为英、法文,还备有荷兰、德国、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等几种文本,以方便国际贸易。该协定规定,成员国可以将此分类法作为国内注册商标的主要分类法使用,亦可作为辅助分类法使用。尚未列入此分类法的商品或服务,在注册时可暂列在某个项下,作为“分项”。此外,没有参加该协定的国家,亦可使用该商品与服务分类法。故除成员国外,还有30多个国家及《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条约》、《班吉协定》、《欧洲共同体条约商标条例》等国际公约成员也采用了该协定建立的分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