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309页(376字)
也称“国都”。是指国家最高领导机关的所在地,通常又是该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只有一个首都,但也有极少数的国家有两个,一个是法定首都,另一个是实际首都。例如荷兰的法定首都是阿姆斯特丹,而实际上的首都是海牙。荷兰的议会、首相府、中央政府各部、各国驻荷兰王国使馆及国际法院等机构都设在海牙。在南非还有行政、立法和司法首都之分,比勒陀利亚为行政首都,开普敦为立法首都,布隆方丹为司法首都。世界上还有一些国家的国名和它的首都的名称相同,如巴拿马、吉布提、新加坡、墨西哥、危地马拉等,既是该国的国名,又是该国的首都名称。中国的首都是北京,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决定新中国国都定于北平,并改名为北京。从那时起,北京一直是中国的首都,并在历部宪法中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