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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性工作制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379页(274字)

按周或按月计算上班总时数的灵活工作制度。对上、下班时间不作硬性规定,工作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和自身情况,每周或每月完成规定的工作时数即可。一般领取全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欧、美国家一些企业中实行。这种制度有利于兼顾就业和家务需要,特别适用于财会,统计等具有定期忙碌特点的部门和岗位。由此又派生出超级弹性工作制,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等国已有个别公司实行。其办法是,不规定按月或按周完成的总时数,而只规定按月或按周返回公司一定日数(大约是每月20日),返回日不计时间长短(例如逗留1小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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