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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停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399页(569字)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指第三者以调停者的身份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直接参与或者主持当事国间的谈判,以促成争端双方达成解决争端的协议的活动。调停者的作用主要在于协调争端双方的不同主张和要求,缓和和平息它们之间的敌对和不满情绪。进行调停的第三者通常是国家和国际组织,也有由个人出面进行调停的事例。调停可以应争端一方或双方的请求而进行,也可以由第三者主动进行。与争端无关的任何第三者都有权对一争端提出进行调停的建议,争端的任何一方不能将此行为视为不友好行为。第三者的调停建议没有拘束力,争端各方有接受或不接受调停的完全自由。调停者可以向争端当事国提出供作谈判基础的建议,这一建议也不具有拘束力。当争端一方或调停者本身宣布他所建议的解决争端的办法未被接受时,调停即告终止。对于谈判的成功或者失败,调停者不承担法律责任。调停与斡旋都是由第三方促成当事国达成解决争端协议的方法,其任务和程序基本相同;但二者之间有很大区别:在调停程序中,调停者直接参与争端当事国间的谈判,而在斡旋程序中,斡旋者置身于谈判之外。调停作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方法由来已久。1899年和1907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对调停这一方法作了专门规定。《联合国宪章》第33条列举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中,也明确地提到了调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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