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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415页(487字)

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并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不适当履行时拒绝对方向自己提出的履行要求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根据在于双务合同中权利义务的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牵连关系,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1)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即债权债务具有牵连性。虽不是由双务合同发生的债务,但双方债务的对立具有实质上的牵连性的,也可准用同时履行抗辩的规定。(2)双方的债务均已届履行期,并没有先后的履行顺序。(3)须对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未陷入履行不能。对于履行不适当或不符合约定而是否成立同时履行抗辩应依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如履行仅有细微瑕疵的,不得成立同时履行抗辩。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效力主要有:(1)阻止并使对方请求权延期,但无否定对方请求权的效力。故同时履行抗辩权并非理论上真正的抗辩权。(2)理论上认为,对于被告提出同时履行抗辩而原告未能证明自己已为给付或给付的提出的,法院得作出交换履行的判决。中国立法上对此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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