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453页(975字)
中国刑法罪名,是中国刑法中渎职罪的一种,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规定,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依其职责应当履行的义务,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秩序。(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职责要求,玩忽职守,不尽职责与义务,或者疏忽大意,不认真履行职责与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不作为方式。所谓“玩忽职守”,本质在其违背职责性,是指行为人不忠实职守,背离自己的职责要求的行为。玩忽职守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即不履行职责和不认真履行职责。所谓“不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方式不去实施、履行职务所要求的行为;所谓“不认真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不按法律规定去尽心履行职责,而是随意行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背其职责要求,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作条件等为衡量根据。中国《刑法》第397条第1款规定玩忽职守罪,并以“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作出限制,其含义是指,对于《刑法》已经规定为独立罪名的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行为,应依其独立罪名及其法定刑定罪处罚,而不适用本条之规定,此乃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规则之体现。玩忽职守罪是结果犯,造成重大损失是本罪成立的必备要件,换言之,只有在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出现,且玩忽职守行为与重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或曰两者之间存在着合乎必然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时,才可追究行为人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重大损失包括人身、财产及非财产利益方面的损失,如致人重伤、死亡,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国内外恶劣影响等。(3)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属特殊主体,即指在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关于本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397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同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