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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税收征管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462页(617字)

中国刑法类罪名,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一种类型,指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和税收征收的法律、法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者伪造、虚开、非法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危害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利益,它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所组成。(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偷税、抗税、逃税和骗税,严重危害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行为。行为方式可分为两大类型:(1)直接危害型,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偷税、抗税、逃税和骗税的犯罪行为,即指行为人直接实施的危害税收征管的犯罪行为;(2)间接危害型,主要表现为行为人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犯罪、或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非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一般是构成本类犯罪的必备要件。(3)犯罪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既有特殊主体又有一般主体,且两类主体可同时存在于一种犯罪之中。直接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主体,一般都是特殊主体,即纳税义务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而间接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主体则既可以是特殊主体,也可以是一般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皆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具有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制度的主观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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