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存款业务的核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涉外会计实用手册》第550页(10783字)

一、外币存款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目前外汇银行办理的外汇存款帐户,以中国银行为例,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按“外币存款章程”举办的甲、乙、丙种外币存款;另一种是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人民币特种存款。

甲种外币存款的开户对象主要是各国驻华外交代表,领事机构,商务机构,国际组织和民间机构,中国境外或港澳地区的企业、团体,中国境内桥资、外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及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该存款帐户的外汇来源有下列几个方面:①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②境外借款和发行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③劳务承包公司境外工程合同期内调入境内的工程往来款项;④经批准具有特定用途的捐赠外汇;⑤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

乙种外币存款的开户对象主要是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地区的外国人、外藉华人、华侨、港澳同胞、短期来华者、居住在境内的外藉人员以及按照国家规定有个人留成外汇的中国人。该存款帐户的外汇来源主要是由境外或港澳地区汇入或携入以及境内居民个人持有的外汇、外币现钞。对于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需由中国银行向国外或港澳地区办理托收,款项收妥后方可入帐。对于汇入或携入的外汇如需折存其他货币的外汇存款,需经银行核准通过套算办理。

丙种外币存款的开户对象主要是中国境内的居民,包括归侨、侨眷和港澳台胞的亲属。它的来源是国内居民手中闲散的资金及港澳、国外汇入或携入的资金。

以上三种外币存款均分为定期和活期两种。定期存款为记名式存单,整存整取,存期为3个月、半年、1年或2年四档。如存款人要求可以到期后续存。定期存款起存金额:甲种存款不低于10000元人民币等值外汇;乙种、丙种不低于50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活期存款起存金额、甲种存款不低于1000元的等值外汇;乙种、丙种不低于人民币20元的等值外汇。

存款的货币种类包括:美元、日元、英镑、港币、德国克、法国法郎、加拿大元、荷兰盾、瑞士法郎和比利时法郎。以其他外汇存入时,应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上述货币后入帐。除上述各种外币外,甲种外币存款还可办理外汇券和外汇人民币存款。

此外,为了融通国内三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金,外汇银行还可以办理外币7天通知存款。凡在外汇银行开户的外资企业、侨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以及各地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机构可以开立“外币7天通知存款”。“三资”企业使用“定期存款”科目,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及金融机构使用“金融性公司拆入”科目进行核算,并按各存款单位分别设置明细帐。

外币7天通知存款的起存点为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的等值外汇,存款凭证为存单式,但存单上不写明利率和到期日。存期最短为7天,存满7天始予计息,未存满7天者不计息,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实存天数和总行公布的“7天通知利率”按日计算,利率实行浮动。

存款单位如需用款,应在7天前书面通知银行,届时凭存单和预留印鉴办理取款。办理了通知手续后,到期不到银行取款,逾期部分不予计息。存期超过7天,但未在7天前办理通知手续而需提前取款者,须扣除7天的利息。

二、外币存款的核算

外币存款业务分别通过“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活期储蓄存款”及“定期储蓄存款”科目核算,应按存款的单位或居民个人,以及存款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1.开户手续

甲种存款开户时,开户单位需向银行提供足以证明其性质的有关文件。填写开户申请书,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开户手续,并预留签字或印鉴以备存款支取时核对。甲种定期存款为记名式存单。活期存款分存折户和支票户两种,存折户以存折作为记载存款收付的凭证,支票户存户在存款时填制送款单,支取时开发支票,二者均可随时存取,但不得透支。

乙种存款开户时,由开户人填写开户申请书,预留签字或印鉴。定期存款为记名式存单,活期存款分为存折户和支票户。但我国外汇管理规定,存款或存折不得寄出或带出境外,因此外汇银行只给境外存款人寄发保管证,而不发给存折或存单。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地区的存款人也可以凭汇款和来信,说明存单或存折的处理办法和取款手续,银行可按约定的办法办理存款手续。

丙种存款开户时,由开户人填写开户申请书,预留印鉴,也可以不留印鉴,由银行开给记名式存单(活期或定期)。定期存款还可以预约由银行代办到期续存手续。

2.存款的核算

(1)直接以外汇存入,如以国外汇入汇款或国内联行转汇款存入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汇入汇款 外币

或,借:同业存放款项等有关帐户 外币

贷:有关的存款帐户 外币

(2)以外币现钞存入现钞户时,以外币金额借记“现金”帐户,贷记有关的存款帐户。

(3)以外币现钞存入现汇户时,应以当日的外钞买入价和外汇卖出价折合成外汇入帐。

[例1]某客户存入现钞2000美元,当日钞买价为568.32%,汇卖价为574.13%,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US$2000.00

贷:外汇买卖(钞买价568.32%) US$2000.00

借:外汇买卖(钞买价568.32%) ¥11366.40

贷:外汇买卖(汇卖价574.13%) ¥11366.40

借:外汇买卖(汇卖价574.13%) US$1979.76

贷:有关存款帐户 US$1979.76

(4)以外汇券存入

[例2]某客户以外汇券1000元,存入外币存款帐户,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外汇券 RMB¥1000

贷:外汇买卖 RMB¥1000

借:外汇买卖 ¥1000

贷:外汇买卖(汇卖价574.13%) ¥1000

借:外汇买卖(汇卖价574.13%) US$174.18

贷:有关存款帐户 US$174.18

(5)以可买入的外汇票据存入时,银行要计收垫支款项的利息,会计分录为:

借:拆放同业——买入外币票据 外币

贷:有关存款帐户 外币

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 外币

3.支取的核算

自1994年1月1日起,改革后的外汇管理体制取消了任何形式的境内外币计价结算,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停止发行外汇券,因此,外币存款的支取只能兑换人民币现钞或以外币汇往境外。存款支取的货币应与原存款的货币相同,如兑换其他货币,则要按支取日的外汇牌价折算。

(1)以原币汇出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有关存款帐户 外币

贷:汇出汇款或其他有关帐户 外币

同时,按规定的标准算收费用

借:现金或有关帐户 人民币

贷:手续费收入 人民币

国内发生的有关费用,原则上应收取人民币,但也可收等值外币。丙种存款外钞户一般不准汇出国外,但如果存款人或直系亲属获准出境、自费出国读书等凭有关证明亦可汇出或携出。

(2)支取存款兑换人民币现钞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有关存款帐户 外币

贷:外汇买卖(汇买价) 外币

借:外汇买卖(汇买价) 人民币

贷:现金 人民币

三、外汇存款利息的结算

1.活期存款的利息结算

支票户活期存款不计息,存折户活期存款每年12月20日计算利息,以原币入帐,金额的计算采用积数法。所谓积数是指:每日按存款变动后的余额乘以存款不变动日数(即从上一次存款余额变动日起,算至本次存款余额变动前一日止的日数)所得的结果。每届结息日,将截至12月20日的日数及积数加计总数,将总积数乘月利率除以“30”,即为该存户本期的利息额。

结息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利息支出——外汇存款利息支出 外币

贷:活期存款 外币

结息后,至年终的利息并入下年计算。清户的利息按实存金额及天数计算。

2.定期存款的利息结算

定期存款到期时,由存户凭存单及预留签章或其他约定方式向存款银行支取本息,支取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利息支出——外汇存款利息支出 外币

借:定期存款 外币

贷:现金或其他科目 外币

利息额=本金×存款期限×规定的利率

为了精确地计算年度损益,银行可分季按照规定利率计算应付利息,并办理转帐:

借:利息支出——外汇存款利息支出 外币

贷:应付利息 外币

存款到期日存户支取本息:

借:应付利息 外币

借:定期存款 外币

贷:现金或其他科目 外币

定期存款未到期时,如遇到利率调整,未到期的定期存款仍按存入时的原利率计算,到期续存时按续存日的利率计息。

定期存款如到期未提取也没有办理续存手续时:甲种存款逾期按到期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乙种存款按原存款期限以到期日利率转期续存;丙种存款过期部分按支取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定期存款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支取时:甲种存款改按支取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乙种、丙种存款对提前支取的存款改按支取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未提前支取部分的存款仍按原利率计息。

四、外汇存款的挂失和清户

外汇存款帐户存款人或指定的国内代管人将存单、存折、支票或预留印鉴遗失时,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或原约定凭证及印鉴向存款行申请挂失,经存款行查对属实后可以补发存款凭证或更换印鉴。但在挂失前,如果存款已经被人冒领,由存款人自行负责。

外汇存款帐户清户时,须将存折或未使用的空白支票,送款单等交回存款行,经核对无误后,方可结清帐户。

五、人民币特种存款

1.人民币特种存款的适用范围和资金来源

人民币特种存款章程规定:凡经外汇管理部门允许的下列机关、团体、企业和个人,可将外汇开立人民币特种存款:①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商务机构,驻华的国际组织和民间机构;②国外及港澳地区的企业、团体;③中国境内的侨资、外资、中外合资企业;④居住在中国境内、境外的外国人、海外华侨和港澳同胞;⑤按国家规定允许将外汇留存给个人的中国人;⑥其他经外汇管理部门同意者。

“人民币特种存款”用人民币列帐核算,但其性质与一般人民币不同。存款资金的来源必须是可以自由兑换的外汇,主要包括下列几项:①由国外或港澳地区汇给存款人的汇款;②经证明由国外或港澳地区寄入或携入为存款人所有的外币或能立即支付的外币票据,对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可办理托收,收妥后方可入帐;③其他经存款行核准的外汇。

不论哪种款项来源,都必须按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兑换成人民币后入帐。

2.人民特种存款的特点和种类

人民币特种存款视同自由外汇,存款人需用外汇时,仍可将存款本息按支取日的外汇牌价通过外汇买卖科目兑换成外汇汇往境外或国内异地。该帐户的存款也可转入在存款行开立的外币存款帐户和其他人民币特种存款帐户,存款人如需提取外币现钞,经存款银行批准后可按当日牌价折算后办理。按规定持有人民币特种存款的中国人也可以将存款转存人民币存款帐户或支取人民币现钞,并按规定享受侨汇待遇,但存款一经转入人民币存款帐户或支取人民币现钞后,则不得再转入本帐户。

人民币特种存款分为往来户和存折户两种。往来户如经银行同意可使用支票,支票户不计息;存折户凭存折和取款凭条支取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利息转入存款户中。

3.会计核算

存款人或单位向存款行申请开户,开户手续与外汇活期存款相同。

(1)存入款项的核算。其分下面几种情况:

①以汇入汇款或收妥的托收款项存入时,应以当日公布的外汇买入价折算或人民币入帐,会计分录为:

借:汇入汇款 外币

或,借:同业存放款项 外币

或,借:联行存放款项 外币

贷:外汇买卖(汇买价) 外币

借:外汇买卖(汇买价) 人民币

贷:人民币特种存款 人民币

②以外币现钞存入时,应以当日的外汇钞买价折算成人民币入帐,会计分录为:

借:现 外币

贷:外汇买卖(钞买价) 外币

借:外汇买卖(钞买价) 人民币

贷:人民币特种存款 人民币

③从外币存款帐户中转存入本帐户时,会计分录为:

借:有关存款帐户 外币

贷:外汇买卖(汇买价或钞买价) 外币

借:外汇买卖(汇买价或钞买价) 人民币

贷:人民币特种存款 人民币

其中,当存款是从外币现汇户转出时,按当日外汇买入价折算人民币金额入帐;当存款是从外币现钞户转出时,按当日外钞买入价折算人民币金额入帐。

④以外汇券存入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库存外汇券 外汇人民币

贷:外汇买卖 外汇人民币

借:外汇买卖 人民币

贷:人民币特种存款 人民币

(2)支取款项的核算。人民币特种存款是一种活期存款,可以使用支票或凭存折支取,但不能透支,也不能兑换外币现钞。其支取核算分下面几种情况:

①支取人民币现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人民币特种存款 人民币

贷:现金 人民币

②兑取外汇券时,应通过“外汇买卖”科目折算,会计分录为:

借:人民币特种存款 人民币

贷:外汇买卖 人民币

借:外汇买卖 外汇人民币

贷:现金——库存外汇券 外汇人民币

③存款人向国外或港澳地区汇出汇款时,应将支取的人民币按当日的外汇卖出价换算成外汇汇出。

[例3]某客户要求从其存款中汇往美国旧金山2000美元,则会计分录为

借:人民币特种存款 ¥11669.40

贷:外汇买卖(汇卖价583.47%) ¥11669.40

借:外汇买卖(汇卖价583.47%) US$2000.00

贷:汇出汇款 US$2000.00

同时,还应按规定的费率收取汇费和邮电费,

借:人民币特种存款 人民币

贷:手续费收入 人民币

贷:营业费用 人民币

④本项存款转存入外汇存款帐户时,需按当日外汇卖出价将人民币金额折算成外汇后入帐,会计分录为:

借:人民币特种存款 人民币

贷:外汇买卖(汇卖价) 人民币

借:外汇买卖(汇卖价) 外币

贷:有关存款帐户 外币

⑤本项存款转存入其他人民币特种存款帐户

[例4]存款人张明将其存款1000元人民币转入李冬的帐户,会计分录为:

借:人民币特种存款——张明 人民币

贷:人民币特种存款——李冬 人民币

存款人从本帐户中提取外汇转存外汇存款帐户或汇出国外及港澳地区时,外币的种类原则上应与存入时的外币种类相同,如须以其他种类的外币汇出时,须取得存款行同意后按当日外汇牌价折算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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