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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法律服务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560页(471字)

又称“乡镇法律服务工作”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是指在农村乡、镇或城市街道,以司法助理员为骨干、以招聘的法律工作者为主体而设立专门组织,就近为城乡法人、公民和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设立的专门组织,即乡镇法律服务所(亦统称“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司法行政机关和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和指导下,通过担任法律顾问、民事代理、居间调解、咨询代书、协办公证等多种服务手段,立足基层社会,就近、及时、便利地面向广大公民、企业事业法人和政府机关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以保障和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乡镇法律服务最早于1980年底出现在广东省紫金县蓝塘公社,其后在福建省等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开展起来。1987年5月30日,司法部又制定了《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提出“巩固、提高、完善、发展”的方针,并相继发布有关规章。它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服务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层次,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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