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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危险请求权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572页(440字)

物权请求权的一种,指物权人对有可能造成自己的占有物损害的设施的物权人或者占有人,请求其消除危险的权利。该权利所针对的危险,为占有妨害,即剥夺占有以外的另一种物权侵害和占有侵害。占有妨害主要有环境污染、有害噪音、烟雾、污水、废渣、震动、无线电波等对权利人的正常生活和经营的妨害以及对个人工作生活设施的妨害。但是,这时所指的妨害仅仅是有发生的可能、有造成妨害的危险而非实际的已经发生的妨害,并且,此种占有妨害虽未发生,但有充分事实证明其可能发生。例如,物权人发现相邻人的房屋墙壁因地基损坏而倾斜,如其倾倒,必将损坏自己的房屋。此时,相邻人房屋墙壁的倾斜,就是对物权人占有妨害的危险。所以法律均赋予物权人消除危险的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向造成危险的物权人或占有人提出,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造成危险的责任在于危险设施的物权人和占有人,故消除危险的费用当然应由危险设施的物权人和占有人承担;其生活或者生产经营因此受到妨碍的,应自负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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