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陪审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575页(869字)
又称“审判陪审团”、“陪审团”。由非职业审判人员作为陪审人员参与审理案件的组织。最早产生于古希腊和罗马共和国时期。在英国,1352年英国国王爱德华三世颁布诏令建立小陪审团,由12人组成,参与实体审理案件。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与大陪审团同时被保留。1933年的陪审法废除大陪审团,但保留小陪审团。小陪审团的职责是参加审理案件,审理结束,每个成员分别对案件事实做出评断。评断必须取得一致,以便法官根据小陪审团的评断作出判决。陪审团成员必须是具有法定财产资格的公民。英国1825年的法令规定,拥有土地、房屋或其他财产,并每年从这些财产中的收入不得少于10镑的人,或者每年收入不少于20镑的佃户,才可以担任陪审团成员。1971年《法院法》授权大法官负责在各刑事法院驻地(不包括验尸法庭)指派首席书记官为各法院召集陪审员。法院开庭审判前,陪审团成员由书记官以抽签方式选定。在选定12名陪审团成员并入座以后,在审判案件以前,被告人或其律师可以言词方式要求回避。刑事法院的主管官员要将被召集在一定期限内供职的陪审员编制陪审员备选名单。如果审理某一案件陪审团的人数不足12人,法庭可以酌情从在场的人或附近的人挑选合格的人补足,甚至还可以挑选法官认为合适的其他人为陪审团成员。对于这种方式入选的陪审团成员,当事人有权拒绝或申请回避。依法选定的陪审员要宣誓,然后由审判庭书记官将被告人交付该陪审团审理。陪审团在退庭评议时,除特别情况外,不得离开。英国1956年《刑事审判法》规定,如果在刑事审判中陪审团成员死亡,或因患病或其他原因被解除职务,而陪审团成员不少于9人的,仍被视为正当的组成,可以继续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判。在美国,宪法修正案第6条规定,所有联邦犯罪的案件都必须有陪审团参加审理。美国联邦陪审制要求小陪审团的12名成员对案件的意见完全一致,才能作出评断。为此往往需要多次反复,实在达不成一致意见时,重新换人,重新审理。在英国、美国等国家的这种陪审团,在刑事审判中,只是对被告人是否有罪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