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607页(694字)
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就刑事诉讼程序或某些实体事项所做的处理决定。中国在刑事诉讼中,适用裁定的主要情形和程序如下:(1)对于缺乏证据的或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自诉案件,自诉人不撤回自诉时,管辖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自诉。(2)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或者抗诉案件依法审查后,确认应当维持原判的,可以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3)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或抗诉案件审查后,确认第一审人民法院确认的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4)对于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定上诉或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分别情形做出裁定驳回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5)执行死刑判决前,对依法应当停止执行死刑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停止执行。(6)对于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依法应当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于判处其他刑罚依法应当减刑或者假释的,或者判处罚金依法应当减少或者免除的案件,由管辖的人民法院做出裁定。裁定后应制作裁定书,采用口述的应记入笔录,发生法律效力时执行。刑事裁定分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和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其被第一审法院作出,当事人认为该裁定有错误,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上诉,该裁定是未生效裁定,不予执行。人民检察院认为裁定有错误,可以依法抗诉,该裁定也为未生效裁定,不得执行。但是,裁定作出后,在上诉或者抗诉期限届内,当事人和人民检察院没有上诉或者抗诉,该期限届满,裁定即生效。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当事人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裁定有错误的,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申诉或抗诉,但不能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