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目的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619页(649字)
刑事诉讼理论学说之一。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立法者按国家、社会需要和基于对刑事诉讼固有属性的认识,预先设计的关于刑事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西方国家存在犯罪控制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两种刑事诉讼目的理论。前者认为,刑事诉讼应遵循控制犯罪的目标进行,在诉讼活动中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虽应予保障和尊重,但并非以此为首要目标。后者认为,尊重个人自由和保障个人权利应成为刑事诉讼的首要目标。保障人权相对于控制犯罪应处于优先地位。中国学者提出刑事诉讼目的的双重层次论。分为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两个层次。根本目的是维护宪法所确定的制度和秩序。直接目的是追求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刑事诉讼根本目的的实现,有赖于直接目的的实现。所谓控制犯罪,是指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适用刑法,以抑制犯罪。所谓保障人权,是指保障被告人、被害人以及无罪公民的权益不受非法侵犯。这两个方面是矛盾的统一体,应力求做到追求控制犯罪而不忽视保障人权;保障人权也不能脱离正确控制犯罪。当有时出现二者无法兼顾的情况时,应实行“利益权衡原则”。即综合考虑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作出有利于刑事诉讼根本目的实现的选择,避免价值取向上的片面性。应确定一般标准和允许有例外规定,在处理具体案件上发生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冲突时,一般应放弃个案被告人的惩罚。但是,如果放弃个案被告人惩罚会危及社会根本利益,则应顾及个案中对犯罪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