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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662页(862字)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和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简单地说,是指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由于行政立法是特定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因此,它本身具有行政和立法行为的双重属性。首先,行政立法是一种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整个行政机关迅速、准确、有效地进行执法和行政管理活动。其次,行政立法是一种立法行为。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完整的法律效力,行政立法的程序和规范具有立法的性质,同样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但区别于议会或代表机关的立法。行政立法的特征主要有:(1)立法性。行政机关无论根据授权还是根据职权进行的立法,都是以国家的名义制定人们应遵循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2)从属性。行政机关所立之法,不能与宪法、法律相抵触。(3)针对性。行政立法的内容比较具体,有针对性,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4)灵活性。行政机关能适时地制定和修改规范性文件,以适应庞杂多变的行政管理活动的需要。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2)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2)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立法法》第93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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