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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资格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711页(538字)

又称“选举资格”。指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参加选举活动的可能性。即公民参加选举的资格和条件。选民资格是公民政治权利的重要内容。在早期的选举制度中,公民作为选民的资格受到许多必要的限制,特别是财产状态的限制,选民资格成为社会上少数人所享有的政治特权。如1791年法国宪法规定,只有“积极选民”才有选举权。所谓“积极选民”的一个重要判定标准是在法国的任何一个地方至少已经交纳了相当于3个工作日价值的直接税,并须提出纳税依据;不能处于被雇佣的奴役地位等。根据这个标准,在当时法国2500居民中,只有430万人享有“积极公民”的权利。对公民选举资格的不平等限制还表现为妇女不享有选举权。如一直到1920年宪法第19条修正案出台,在美国妇女不享有选举权。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公民的选举资格一般不受限制,但绝大多数国家都规定只有达到一定年龄的公民才能享有选举权。另外,依照法律被剥夺公权的人也不具有选民资格。中国现行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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