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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任辩护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711页(538字)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自行选择辩护人的制度。各国规定的选任辩护制度不尽相同。在德国,即使法院为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但被告人一旦自行选定了辩护人,法院得撤销已指定的辩护人。有选任辩护权的人的范围,通常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日本不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选任辩护,而且其法定代理人、保佐人、配偶、直系亲属和兄弟姊妹都有权独立选任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选任辩护人和开始进行辩护的时间,各国法律规定大体有4类:(1)在侦查开始时即可选任辩护人;(2)在案件经侦查终结并进入起诉阶段后可以选任辩护人;(3)在案件被提起公诉进入审判阶段后可以选任辩护人;(4)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以选任辩护人。中国属于第二类。各国选任辩护的人数,法律规定也不一,如有的国家法定可以选任一名辩护人,有的国家规定可以同时选任几名辩护人。通常是辩护人一经选定,便开始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行使法定辩护权,直到诉讼终结。案件在提起公诉前选任的辩护人,只在第一审中继续有效。以后每一审级被告人都要分别选任辩护人,如日本。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选任1-2人为辩护人。在不同审级,原选辩护人被告人可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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