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行为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730页(392字)
指构成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须以特定的方式作出的法律行为。在古代社会,多数契约都须依一定的方式为之。近代以来,由于自由主义思潮的勃起,法律采方式自由原则,仅对特殊的法律行为提出了方式要求。在现代社会,在法律形式问题上,法律奉行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的宗旨,仅对某些特殊的法律行为采取一定的方式,例如婚姻、遗嘱、票据行为等。对于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之所以要求采取一定的形式,其目的在于:(1)为使当事人慎重对待其所从事的法律行为;(2)是为了使其行为具有公开性,例如公司的设立行为之所以要以书面方式为之,是为了使此种行为具有公开性和公示性,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3)为了证据上的便利。合同行为如仅以口头方式为之,则发生纠纷时会面临证据难以取得的难题。(4)为了流通的便利,如票据须以法定方式为之,否则,难以流通,影响了该种证券效用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