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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伤病军人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746页(579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军人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行为。该罪构成特征如下:(1)侵犯的客体是军队的战场救护制度和伤病军人获得救护、输送的权利。(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战场指敌我两军作战的空间,既包括陆地、海域和上空,也包括与国外敌军作战的战场和与国内敌军作战的战场。犯罪对象一般指伤病军人,即指因负伤、生病而需要治疗的我方军人,并不仅限于因战斗而致伤、致残的军人,也包括参战的预备役军人、民兵、支前民工中的负伤人员。情节恶劣是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所谓“情节恶劣”,是指因贪生怕死而遗弃伤病军人;指挥战地救护工作不利而致使一定数量的伤病军人被遗弃在战场上;因遗弃行为而致使我方军人被敌军俘虏;因遗弃行为而导致我方伤病员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死死亡或残废;遗弃重要机要人员或指挥人员;遗弃行为导致军心涣散;遗弃行为发生后,行为人拒不承认其犯罪行为,态度恶劣的,等等。(3)犯罪主体是军人中的负有救护、输送伤病军人职责的责任人员,一般包括承担战场救护工作的指挥人员及护理、救护人员。不具有救护任务的军职人员在战场上遗弃伤病员的,一般不能成为本罪之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关于本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444条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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