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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破产债权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782页(378字)

依破产程序受清偿但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为破产债权之一种。它相对于普通的破产债权,具有优先受清偿的地位。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的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请求权,破产企业所欠税款请求权,类似于优先破产债权。优先破产债权,仍然是对破产人的不特定财产享有的请求权,不是在破产人特定财产上享有的优先权,不能转化为别除权,必须依破产程序行使。优先破产债权主要有:(1)破产宣告前破产人所欠雇员的工资请求权;(2)养老金请求权、社会保险费请求权;(3)国家税款请求权等。优先破产债仅因其种类的不同,依破产程序受清偿时,若法律对其受偿顺位有先后规定的,应从其规定,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位的请求权、或请求权之顺位法律无先后规定或者难以确定先后的,应公平受偿,破产财产不足清偿时,按各种债仅额所占的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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