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802页(250字)
“演绎作品”的对称。作为改编、翻译、整理、注释、编辑等基础的原始形式作品。原作的概念区别于作品原稿的概念:前者指的是作者自己创作的作品本身,作品的独创性完全是第一手的,而不像从其他作品演绎出来的作品那样仅仅是补充性的,后者则是指作者创作后而产生的作品原件(即作品的原始载体)。作品原稿是作品复制品的对称。各国着作权法对原作都给予严密的保护,规定他人在利用原作时,必须征得原作作者或有关着作权人的同意,同时对演绎作品的保护也以不损害原作的着作权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