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832页(460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非军人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战时军事情报工作的正常活动及作战利益。(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虚假敌情,是指不符合客观事实的有关敌军的军事、政治、经济、科学、地理学情报。行为人主观上以为是虚假情报,客观上却是符合事实的情报,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不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不属于虚假敌情。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成立本罪。(3)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即明知是虚假敌情而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行为人以为是真实敌情而提供,但事实上属于虚假敌情的,即使有过失,也不成立本罪。(4)本罪的主体是非武装部队人员。根据中国《刑法》第37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