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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封锁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832页(475字)

战争或武装冲突时,交战一方用军舰阻挡一切国家的船舶和飞机进出敌国的港口和海岸。它是切断敌国海上联系的主要手段。1856年巴黎海战宣言规定,“欲求封锁之有效,不可不用实力。实力就是应备足以防止他人接近敌国海岸之兵力”。1909年伦敦《海战法宣言》对封锁作了详细的规定,编纂了关于海战的重要规则。它规定,封锁必须宣告,并通知中立国和被封锁地的行政当局。宣告的内容包括:封锁开始的时日;所封锁海岸的地理界限;准许中立国船只离开的期限。封锁必须是有效的。封锁必须公平地适用于各国的船只。中立船只由于遇难,经封锁军司令官的认可,可驶入并在其后驶离封锁区,但不得在封锁区内装卸货物。封锁军司令官可允许军舰驶入并驶离被封锁的港口。对因违反封锁而被拿捕的中立船只是否追究责任,应以实际或推定它是否已获悉设有封锁而定。对破坏封锁而驶出,或试图破坏封锁而驶入的船只,如封锁舰队的军舰正在追缉时,可予以拿捕。凡被断定为违反封锁的船只,可予没收。对所载货物也可没收,但如证明发货人在装运货物时不知或无意违反封锁者,不在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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