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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禁制品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833页(546字)

指交战双方禁止运往敌国的货物。禁制品是违反禁令的物品。按照1909年伦敦《海战法宣言》,有绝对禁制品和有条件禁制品之分。构成禁制品的要素是:(1)物品性质可被用来增强敌国作战能力。(2)物品运送的目的地为敌国目的地。按照该宣言开列的清单,绝对禁制品包括一切武器、弹药、军用运输工具、军服、军用牲口及鞍具、军舰、扎营用物品、制造和修理武器的器材等。此类专供军事用途的物品,可通过发布附有禁制品清单的宣言,通知包括中立国的各国。而战时及平时均可使用的相对禁制品,无需另行通知。它包括粮食、军用布匹和鞋靴、金银、货币、车辆、船只、火车、邮电器材、飞行器、燃料等。不得作为战时禁制品的物品有:原棉、黄麻、毛、皮革、肥料、矿石、纸张、农业、开矿和纺织机器、医疗工具和药品、宝石、油漆和预料、建筑材料、家具、钟表、纯碱等。但在实践中,具体物资是否属于以及属于何种战时禁制品,完全取决于交战国政府,如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英国把各种食品、粮食、煤、棉花、纸张、货币等一概列入禁制品名单,德国也一再将禁制品名单扩大。凡绝对禁制品,经证明运往敌国领土或占领地或敌方军队者,一律没收。相对禁制品,如果是供敌国军队或政府使用者,也应没收。运载禁制品的船只,应予拿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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