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852页(213字)
指对契约各个条款作相互解释,以确定各个条款在整个契约中所具有的正确含义。契约依法成立,其内容应构成相互融合的统一体。但是,由于契约的订立是一个阶段性的、复杂的过程,因此,在契约成立以后,当事人可能发现契约的条款与条款之间、部分与整体之间存在着相互矛盾的现象。这些矛盾的现象必然会导致契约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发生。为此,需要对契约作整体解释,以便确定各个条款在整个契约中的正确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