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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866页(632字)

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经批准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的特征包括:(1)证券公司的企业法律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而对于证券公司的组织和活动要适用公司法予以规制。在证券公司的设立与企业法人资格的取得、证券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证券公司与其股东的关系、公司财务会计等诸方面,须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但是,当证券法对这些方面有特别规定时,则要适用证券法的规定。(2)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上的经营主体,其经营范围限于证券业务,因而对于证券公司的业务活动要适用证券法的规定。在证券公司设立、变更、解散时的证券监管机构审批、证券业务许可的取得、证券业务活动的监管等诸方面,须适用证券法的规定。证券法把证券公司划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综合类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各种证券业务,包括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和其他证券业务;经纪类证券公司只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分业管理的体系。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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