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867页(738字)
指负责执行证券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专门机构。证券监管体制有集中型和自律型两种模式:集中型监管模式是由国家设立专门的政府机关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自律型监管模式是由非政府部门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中国采取的是集中型的监管模式。在集中型的监管模式中,证券监管体制亦有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在中央政府内部设立独立的证券监管机构,直接向中央政府首脑负责,如美国的联邦证券委员会;第二种类型是由财政部作为证券监管机构,如日本由大藏省作为证券监管机构;第三种是由中央银行作为证券监管机构。中国现在采取的是第一种类型。根据中国《证券法》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6)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7)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