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904页(196字)
又称“职权回避”。指司法机关对于依法应当回避而其未自行回避并且也未被申请回避的办案人员,予以决定其回避的制度。回避的一种形式。中国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