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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951页(502字)

又称“住所”。依各国法律规定的办法确定的民事主体的地址。根据主体的不同,可分为自然人的住所和法人的住所。对自然人的住所,在罗法上以其设家神祭坛的处所为其住所,后随着人们活动能力和范围的扩大有了多处生活场所,为此现代民法一般确定一个中心场所作为自然人的住所,但也有个别国家依其法律传统准许有两个以上的住所。住所的确定标准有主观说,将自然人有久住意图的地方视为其住所;有客观说,以自然人实际的生活中心地为其住所;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以自然人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其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未成年人以他的法定代理人的住所为住所,被监护人以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住所与居所不同,住所是长久居住较为固定的处所,居所是临时或短期居住的地方,自然人只有一个住所,但可有几个居所。对法人的住所,有些国家规定以其机关所在地为住所;有些国家规定以其业务中心为住所;中国规定以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为其住所。确定住所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体现在婚姻登记、失踪、死亡宣告、继承开始、债务履行地,审判管辖、诉状送达以及国籍的取消和恢复等法律适用的确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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