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规则
书籍:简明中国保险知识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知识概念 河北人民出版社《简明中国保险知识辞典》第60页(357字)
有关海洋运输提单的国际通用规则。全称为“统一有关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国际法协会所属的海上法委员会于1921年5月在荷兰海牙举行的有世界主要贸易国和船主国参加的会议上起草,后几经修订,于1924年8月最后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由二十个国家正式签约,自1931年6月21日起生效。这项规则全文共十六条,其中第三条和第四条是公约的核心部分,它规定了承运人、托运人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承运人享有的豁免与赔偿限额,以及承运人不得通过协议,以减轻或解除公约所规定的义务与责任等等。这项规则虽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通用的规则,但许多国家在采用这项规则时,都有一定的保留。我国并不是这项规则的签字国,但我国在租赁外轮时所签订的租船合同,一般都接受这项规则作为确定船主责任的依据。
上一篇:最大诚信原则
下一篇:约克——安特卫普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