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帆船船舶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知识概念 河北人民出版社《简明中国保险知识辞典》第143页(264字)

财产保险类。属船舶保险险种。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计,于1951年2月24日颁订条款,并开始在全国江河沿海区域实施。承保对象为渔船船身及渔具(不包括其它附属物、船具和渔获物等)。保险船舶因触礁搁浅,倾覆等保单列明的灾害事故而完全灭失。推定完全灭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负经济赔偿责任。但被保险船舶如未完全灭失;其渔具损失保险人则不负赔偿责任。1958年10月停办,1980年以来,一些省市开始恢复办理此顶业务。其条款有所改动,承保的对象可为机动或非机动的渔船。保险责任部分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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