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强制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知识概念 河北人民出版社《简明中国保险知识辞典》第143页(218字)

财产保险险种。属法定保险。1951年4月24日由原政务院经济委员会颁布《船舶强制保险条例》在全国实施。凡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及县以上合作社拥有的各类船舶均应投保。所保船舶因触礁、搁浅、沉没、倾覆、碰撞、飓风、火灾、雷电、爆炸、失踪及其它水上灾害所引起船舶完全灭失或推定完全灭失损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负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基本费率,轮船、机帆船、铁驳为2%;木船及木驳为3%。1955年停办。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