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船船舶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知识概念 河北人民出版社《简明中国保险知识辞典》第143页(348字)

财产保险类,属船舶保险险种。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计,于1951年7月1日颁定条款并开始在全国实施。被保险木船因触礁、搁浅、倾覆、沉没、火灾、雷电、爆炸、失踪等保单列明的灾害事故而造成的损失由保险人负经济赔偿责任。船舶完全损毁、按最高保险金额赔偿;其它附属船具(除船、桅锚外)损失,必须在船壳全部损毁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船壳本身、舵、桅、锚发生部分损坏,其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时,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保险费率根据船舶航行区域(如:长江、沿海、其它内河)和航行水面流速(如:平流、半平流、急流)的不同,最低费率幅度为3.5%——4%,最高费率幅度为11.5%——14%。1958年停办。1980年国内保险业务恢复后,更名为“国内船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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