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船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知识概念 河北人民出版社《简明中国保险知识辞典》第143页(209字)

财产保险类。属船舶制造、运输工具综合保险险种。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计,于1951年3月7日颁定条款,开始在全国实施。船舶建造者在造船或试航过程中因发生火灾、地震、碰撞、下水失败、船员疏忽或其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损失以及施救和救助所需费用均由保险人负责经济赔偿。因碰撞而发生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财产及人身伤亡损失,保险人也予以负责。1985年10月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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