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船运输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知识概念 河北人民出版社《简明中国保险知识辞典》第144页(291字)

财产保险类。运输保险险种。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计,1951年3月15日颁定实施。保险货物由于船驳遭受搁浅、触礁、碰撞、沉没、水灾、雷电或爆炸等保单所列明的损失或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所支出的施救、保护等合理费用,保险人负经济赔偿责任。保险期限以所保货物装载木船时开始,直到目的地止,包括在目的地的停泊或卸载后堆存候提期间的责任。1958年停办。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后,为了简化手续,不再以运输工具分类,经统一合并,称为“国内货物运输保险”。保险责任起迄一律改为“仓至仓”责任。所有这些规定较五十年代初期有了很大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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