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人身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知识概念 河北人民出版社《简明中国保险知识辞典》第164页(182字)

人身保险类。人寿保险险种。简称“团身险”。1982年由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修订条款,目前已在我国部分省市开办。凡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年满16周岁至60周岁的身体健康的在职人员,都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所在单位向保险人集体办理投保手续。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因疾病或因意外伤害事故而致死亡或残废,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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