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出处:按学科分类—知识概念 河北人民出版社《简明中国保险知识辞典》第201页(594字)

机构名。简称“人保公司”或“人保总公司”。1949年10月20日成立。初隶中国人民银行,1952年5月改隶财政部。1959年5月起专营涉外保险业务,再划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对外仍称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内部则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外业务管理局国外保险业务处。1979年经国务院批准,于1980年恢复开办国内保险业务。1984年机构升格为国务院直属局级,与中国人民银行分设,自成系统,有关业务方面接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目前,在国内各省、市、自治区及地(盟)、市、县都设有分支机构。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设有派出机构。并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200多家保险公司建立了分保关系。主要职责是:制定保险业务的有关规章制度、条款和各类保险费率等,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经营国内、涉外保险和国际再保险业务;代理外国保险公司损失检验和理赔等业务;办理购置、租赁与本公司有关的动产和不动产及其转让业务;领导和受理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国在国外的保险机构和中外合资经营的保险机构业务;参加国际保险界的有关活动;办理经国家批准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委托的其他业务等。现总公司机关设在北京市西城区阜城门大街410号。下设国外业务部、再保部、城市业务部、人身险部、农险部、计算中心、投资公司、保险研究所等机构。中国保险学会日常办事机构也设在总公司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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