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sembly and association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35页(1872字)

集会和结社自由对自治(self-government)是必不可少的。集会是某团体散布信息的公众行为;结社经常是集会的要素,但它还附属于一群人根据各自的观点形成组织或社区的个人私权利。虽然美国宪法(constitution)第一修正案和州的宪法明确保护集会权,但这些法案关于结社权着墨甚少。尽管如此,最高法院还是承认了一项结社的宪法权利(NAACP诉阿拉巴,1958),并把它与言论(speech)及集会权与隐私权中隐含的宪法权利(Griswold v.Connecticut,1965)联系起来。这两项权利提出了不同的法律问题,并反映着自由主义理论中两个主要的公民(citizenship)概念:首先是约翰·洛克(JohnLocke)的,强调相对国家而言的私权利;其次可追溯到亚里士多德和让-雅克·卢梭的强调共和主义(republicanism)和积极的政治参与(参见Voting and public participation)。

最高法院坚持,像街道、公园、人行道及相关的公众场地是“公开会议场所”,可以举行激昂的集会和抗议(参见Edwards v.South Carolina,1963)。由于集会可能会发生危害正当社会利益的行为(speech-plus),法院为公开会议场所制定了特别的检验标准以寻求在伤害到表达言论的权利和保护社会利益两者之间的平衡。例如,最高法院允许合理地对“时间、地点和方式”的管制作为减少噪音和避免拥挤堵塞的措施,只要这些管制不是由于讲演人的观点而对之歧视或不必要的限制可供使用讲演场所(参见Clark v.Community for Creative Non-Violence,1984)。如果不是作为禁止或歧视言论的烟幕,允许对集会使用发放准许证的手段。法院还区别了和平守法的纠察线及侵犯他人财产权或是扰乱性质的纠察线。1994年,在一件复杂的案件(Madsen v.Women’s Health Center,Inc.,1994)中,最高法院处理了许多这类问题,包括用法院禁制令来制约反对堕胎的抗议者。

另一个重要的集会问题是有关进入私人物业(property)内传播信息。最高法院把第一修正案权利的主张只限制在政府的行为中。相应地,第一修正案的法理不要求像购物中心等私有物业的所有人允许讲演人进入。但至少有6个州的最高法院有限制地主张,他们的州宪法要求允许这类人的进入。例如,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宣称,州宪法授予私人团体有权在私人购物中心分发传单,并且公民有权利在普林斯顿大学的私有校产内为劳工问题抗议。例如,新泽西州反对中东战争联合会诉J.M.B.房地产公司(New Jersey Coalition against War in Middle East v.J.M.B.Realty Corp.,1994)和州诉施密特(State v.Schmid,1980)案。

结社权利保护私人团体可以形成对他们自己有意义社区(罗伯特·卡沃称之为对“法治”的追求)。这项权利主要有两种应用。首先,团体有权利保护他们的私事免受来自州政府的不必要的审查。例如,最高法院不允许政府扰乱结社权利,诸如要求团体提供会员名单或相关信息,除非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该团体涉嫌颠覆或其他非法活动(NAACP v.Alabama,1958)。其次,私人团体有权利控制他们自己的会员资格,甚至能有种族或性别的歧视。但最高法院允许州和市政府禁止确定某些组织不准歧视,如果该团体足够大且不是排他性的比较罗伯特诉美国国际青年商会(Roberts v.U.S.Jaycees,1984)与美国童子军诉戴尔(Boy Scouts of America v.Dale,2000)。

【参见“Bills of Rights(人权法案)”】

M.Glenn Abemathy,The Right of Assembly and Associa-tion,1d.rev.ed.,1981.Robert Cover,"Forward:Nomos and Narrative,"Harvard Law Review 97(1983).

——Donald A.Dow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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