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vil war,legal impact of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93页(3047字)

1861年4月邦联袭击桑特堡之后,亚伯拉罕·林肯面临着3个法律问题。首先,什么是美国邦联各州的精确的法律本质?其次,如何制定国内安全措施?再次,他应该采取何种措施结束奴隶制的法律地位?

关于邦联本质的问题,林肯面临困难的选择。他的战争政策建立在这样的假设基础上,即邦联不具有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地位;而且,它只是叛乱者的集合体,在美国法庭或者国际法上不可能有席位。然而,战争的紧急性使他把邦联看做一个实质上的法律实体,尤其在他对南方沿海实行封锁时。林肯的反应是现实的:在整个战争期间,在必要时他把邦联作为合法的国家,如他把被俘的邦联士兵作为合法的战争犯人而不是要判死刑的叛国分子。但是在其他时候,在演讲或公开的文件中,都把邦联视为没有法律地位的伪国家,而避免任何其他说法。

面对北美内部安全的不同威胁,林肯同样很注重实效。在他认为必要的时候,中止了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尤其在被邦联的破坏活动威胁的那些地方。国会支持他,并且在1863年通过了人身保护令法案,授予林肯广泛的裁量权来中止该令,同时在诉讼中保护那些实施国内安全政策的军官。国会也支持林肯宣布军管(martial law),认为它是战争时期必要的国内安全措施。现代史学家认同林肯对这些权力的使用是有克制的,在法律上也是站得住脚的。

然而,林肯的人身保护令政策激起了南方支持者和北方自由主义者的愤怒。在这一点上,德莱德·斯格特案意见书的作者,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罗杰·B.坦尼(Roger B.Taney)也许是林肯的最主要的批评者,他对林肯政府本来就不友好。随着1861年5月在里兰暂停实施人身保护令后,林肯政府逮捕了一位名叫约翰·梅里曼(John Merryman)的前南部的破坏分子,坦尼抓住这一点对总统权力的范围加以谴责。在1861年的梅里曼单方起诉案(Ex parte Merryman)中,坦尼通知林肯其国内安全措施构成了行政权力(executive power)的专制使用,这种总统命令代替司法权威以及推翻各种对公民权自由的宪法保障的做法威胁着美国的民主。林肯的回答是:中止人身保护令是严厉的但也是必要的措施,符合宪法规定同时也是危险的内战危机的必然要求。在战争期间林肯继续实施这些政策,没有理会坦尼的意见,使梅里曼单方起诉案基本上没有实际意义。

对奴隶制法律地位的第一个打击是北部的没收法案。第一部没收法案,在1861年夏天通过,允许挺进中的联邦军没收武器、马、车和其他被邦联军队使用的装备。它同时允许联邦军队逮捕任何用于军事目的的奴隶,声言奴隶主已经“丧失了对这些劳动力的权利,尽管州法律或联邦法律有相反的规定”。这是否意味着奴隶立刻获得解放并不清楚。1862年的7月通过的第二部没收法案就规定得清楚一些。它宣布所有帮助叛军者的奴隶逃跑或被捕后为“战俘”,“从此永远获得人身自由”。

两个月后总统宣布解放黑奴是联邦的正式政策,并在1863年1月签署了解放宣言。作为一个政治文件,这个宣言是革命的;作为一个法律文件,它是暂时的和有问题的。正如林肯自己指出的那样,该宣言建立在总统战时权力的基础上,仅仅在战争持续期间拥有明确的法律权威。一旦邦联军投降,它很容易被未来的总统撤销。因此,林肯和他在国会的共和党盟友努力使第十三修正案通过,规定奴隶制和非自愿的奴役永远都是非法的。该修正案在1865年12月被批准。

1863年罗杰·坦尼过世后,最高法院为林肯关于所有战争法律问题的回答予以辩解。在他们最主要的战争裁决(The Prize Cases)案中,最高法院认为林肯为了镇压叛军,没有得到国会事先批准便采取的其认为必要的任何措施都是合法的,而且北方在没有明确承认邦联是主权国家的情况下也可以和它作战。在1864年的瓦伦代姆单方面起诉案(Ex parte Vallandigham)中,最高法院支持了林肯政府对着名的北方邦联支持者克列门特·瓦伦代姆(Clement Vallandigham)的军事法庭审判。该法院没有面临任何直接涉及奴隶制战时不稳定的法律地位的案件,但坦尼的继任者,首席大法官萨尔蒙·柴斯(Salmon Chase)是个着名的反奴隶制共和党人,以及约翰·洛克(John Rock),一个非州裔美国人(译者注:即黑人)律师的被允许在最高法院出庭这些事实,都意味着最高法院在总体上对林肯的解放政策是同情的。

尽管邦联一方宣称自己在法律和宪法权利上更有道德,但他们对战争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也采取了类似的务实做法。杰佛逊·戴维斯(Jefferson Davis)的严格解释宪法主义没有阻止他将权力集中在李士满政府(译者注:原文为the Richmond government,系指当时首都设在弗吉尼亚州李士满市的邦联政府)。这包括中止人身保护令及军事法律的宣布,尽管它没有像林肯政府那样频繁,但仍然严重背离了南方战前的自由主义。邦联还制定了严厉的财产征收和征用措施,产生了美国历史上第一部军事征收法。

像他的北方对手(译者注:林肯)一样,戴维斯因其超越法律权力的行为受到严厉的批评;也和林肯一样,戴维斯振振有词地辩解,这些行为是必要的,也是他的战争权力的合法延伸。也许大多数北部和南部的美国人同意他们各自的总统的观点,这似乎说明,内战对美国法律的基本影响最终还是表现在它突出了美国宪法和法律制度在战时的实际和灵活的特质。

【参见“Constitutional Amendments(宪法修正案)”、“Fourteenth Amendment(第十四修正案)”】

Harold M.Hyman,A More Perfect Union:The Impact of the Civil War and Reconstruction on the Constitution,1973.Phillip S.Paludan,A Covenant with Death:The Constitution,Law and Equality in the Civil War Era,1975.Herman Belz,E-mancipation and equal Rights:Politics and Constitutionalism in the Civil War Era,1978.Mark E.Nely Jr.,The Fate of Liberty:Abraham Lincoln and Civil Liberties,1991.Mark E Neely Jr.,Southern Rights:Political Prisoners and the Myth of Confederate Constitutionalism,1999.

——Brian Dir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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