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nnis,Eugene,trial of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172页(1546字)

1949年对丹尼斯和其他美国共产党高级领导人的审判导致美国最高法院的一项裁决,而这项裁决在很大程度上减弱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对不同政见表述的保护。被告们的罪名是违反了史密斯法案,这个反煽动法(sedition)法案禁止宣扬和密谋用暴力推翻政府并建立组织来这样做。被告们为了推广克思列宁主义重新建立了美国共产党(该组织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暂时解体),他们因此被控违法。1948年被起诉的是该党全国委员会成员,当时的领导人是其全国委员会书记——威廉·Z.福斯特。这个案件本来名为United States v.Foster,由于福斯特因为心脏病在庭审前被隔离,该案后改称United States v.Eugene(尤金·丹尼斯是党总书记)。

其实,对丹尼斯等被告们的这项控诉是冷战的政治产物。虽然那些确保史密斯法案于1940年得以通过的支持者们的目标是美国共产党,但由于美国和苏联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是盟友,美国共产党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没受到指控。后来两国间的关系渐趋对立紧张,哈里·杜鲁门总统为了赢得人们对其反苏政策的广泛支持,遂将敌人刻画成“共产主义”。但其政策使民主党所领导的政府在面对共和党攻击其国内反共斗争不力时显得软弱无力。为了反击这些指责,1948年2月司法部长汤姆·克拉克以史密斯法案为由来指控美国共产党。而美国联邦调查局为了利用这个指控机会来对公众进行共产主义威胁论的教育,早就收集和整理了大量的证据。

后来,该案在纽约进行了9个月的审判。双方都利用这个诉讼机会进行政治宣传。检察官指控的焦点不在证据上而是集中在如何将该案树成反共案。美国共产党则运用其长期鼓吹的“劳工辩护”策略进行抗辩,他们递交动议并且出示那些对其形象有积极作用但贬低美国政府和社会的证据。1949年10月审判以所有被告有罪而告终。不仅哈罗德·梅第拿法官判被告入狱,因为在庭审时的行为被法官判为藐视(contempt)法庭罪,被告律师(和担任自辩律师的丹尼斯一道)也被监禁。

美国第二巡回法院和美国最高法院都维持了原判。两个法院都拒绝认定史密斯法案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依照当时的法律,言论(speech)只有在引起某些严重及确实的恶果的情况下才可能受到惩罚。由于检控部门并没有拿出共产党教化将导致革命的证据,所以第二巡回法院的勒涅德·韩德法官(Hand)只得改变法律。他判定,恶果越严重,对真正发生的可能要求就越小(the more grave the evil,the less likely it had to be that it would actually occur)。美国最高法院采用了韩德法官这条新的“严重和可能的危险”的检验标准。

【参见“Civil Rights and Civil Liberties(民权与公民自由权)”】

Michal R.Belknap,Cold War Political Justice:The Smith Act,the Communist Party and American Civil Liberties,1977.Peter L.Steinberg,The Great"Red Menace":United States Prosecution of American Communists,1947 - 1952,1984.

——Michal R.Belkn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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