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tertainment law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206页(4815字)

就像一个用各种碎布拼成的被面,它的碎片是从各种法律织物中剪下来的,包括版权、公众权、诽谤、隐私权、合同法、劳动法、反垄断法、国际贸易法,甚至宪法。造成这种不同寻常的混合体的原因是:娱乐法具有五种不同的特性,每种特性都需要运用它自己独特的法律工具。

娱乐是无形的 产生娱乐的原材料是无形的。所有的产物都需要天才人物的个人服务,并且许多都是用以前存在的文学、戏剧、音乐以及艺术家的作品。尽管娱乐的产品也用有形的东西如服装和道具,但它们的价值来自于无形的设计而不是来自于有形的物理特性。

由于无形的产品是不能被占有的,法律在娱乐产品中扮演着中心的角色。为了能够确定那些提供个人服务(或用以前存在作品)的人的服务得到报偿,有必要对于报酬有可以执行的规定。

许多人才合同的基本条款是由代表这些人才的工会,在联邦劳动法的法律框架下,代表他们集体同代表制作人的雇主协会进行谈判的。因此,在一个职业足球队员的工资比由各方队员组成的足球队的队员工资高纠纷的反垄断法案例中,职业球队队员获得了一大笔可观的赔偿。但是,最高法院在1996年布朗诉职业足球公司(Brown v.Pro Football,Inc.,1996)的案例中,最高法院推翻了此判决,认为此纠纷应在队员协会和国家足球队之间代表集体进行劳资谈判来解决。

联邦版权法为制作人对文学、戏剧、音乐和艺术作品的使用提供了法律框架。作者、作曲家和艺术家对他们作品的再制作、公共表演、发行和产生新的版本具有专有权。一个制作人想在一部小说的基础上制作一部电影,他必须得到版权许可(叫做“许可证”)。在第一个娱乐法案例中,最高法院在1911年雷姆公司诉哈波兄弟公司(Kalem Co.v.Harper & Bros.,1911)一案中,第一次判决一个电影公司侵犯了刘易·华莱士(Lew Wallace)的1880年历史小说《本-哈》(Ben-hur)的版权,因为该电影公司没有经过许可而用这部小说制作了电影,尽管这部电影只用了书中着名的景象并没有带有任何声响,而且没有使用小说中的任何文字。

商业性使用着名人士的名字或类似的东西是由公开权法来规定的。这主要在各州的立法和司法判决中可以找到,该法禁止广告商和产品制造商未经着名人士许可而使用有他们身份的东西。由此,女歌手贝蒂·米德勒(Bette Midler)在诉福特公司(Ford)和它的广告代理商的诉讼中获得40万美元的赔偿。因为他们在一个电视广告中,在米德勒(Milder)拒绝了她自己拍那个广告的邀请后,他们使用了一个模仿得很像她的声音的歌手。

许多公开权的案子涉及广告的使用,但是迄今为止,只有一个由最高法院审判的案例是有关一个15秒的人类炮弹式发球(human cannonball)录像的电视台的新闻联播。在1977年赞持尼(Zacchini)诉斯克里普斯-霍华德广播公司(Zacchini v.Scripps-Howard Broadcasting,1977)一案中,法院判决道:宪法第一修正案并没有给广播公司未经同意就播出表演的权利,尽管它只是作为新闻播出的。

娱乐是不确定的 娱乐业是不确定的。消费者的嗜好是未知的并且经常地变化。合计要求是无关的,因为许多的这些要求是为了一小部分非常成功的作品。每一部作品都有获得巨大财务收入的潜力,但是也都承担着巨额损失的风险。

由此,不确定性控制着所有的雇佣和许可合同的主要条款。

制作人总是尽可能少地提供先期付款和保证金,并起草能够由他们决定使用人才和作品时间长短的合同,尽管这不是他们的义务。另一方面,人才和文学作品的作者,却在寻求能够提供高额先期付款和保证金,且期限较短的合同,并积极争取权利以便进行新的、金额更高的交易。如果获得成功,再进行补偿支付的合同安排十分普遍。合同双方需求愿望的冲突通常通过合同谈判来解决,而交易的执行情况则由合同法来规范。

但是,在一些案例中,立法已经制定了强制性的标准,这些标准甚至会使合同方已签订的条款无效。比如,加利福尼亚州的成文法就限制雇用合同期为7年。在20世纪40年代,女演员奥莉维亚·德哈维勒恩德(Olivia DeHaviland)就成功地使用该成文法使她解除了与华纳兄弟公司(Warner Bros)的长期合同;在20世纪60年代,喜剧演员里德·福克斯(Redd Foxx)利用该成文法逃脱了他与杜通唱片公司(Dootone Records)的长期合同(Dehaviland v.Warner Bros,1944;Foxx v. Williams,1966)。

联邦版权法含有防止制作人获取对作者文学作品永久性拥有权或使用权的规定,尽管合同同意这些永久性权利。法律规定,1978年之前的版权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自动地转给作者的继承人,并且给作者(或他们的继承人)在35年后可以终止1977年后的转让和许可的权利。结果,最高法院在1990年斯图尔特(Stewart)诉埃班德(Abend)一案中(Stewart v.Abend,1990)判决道,环球公司(Universal)必须在该电影基于的短篇故事的作者死后停止发行“后窗”(Rear Window)电影,因为,当版权转给该作者的继承人时,该继承人拒绝给予环球公司(Universal)一个新的许可。

科技产生了差别 尽管科技还没有减少制作许多娱乐的费用,但它已经大大地降低了复制和发行的费用。这两种差别导致了娱乐法向两个方向发展,一个方向是努力控制那些主要用来不经许可复制或发行有版权的作品的技术。另一个方向是承认不经许可的复制和发行行为的不可避免性,因此要按具体情况,或者允许人们非营利性的这样做,或者发给他们法定许可证允许他们这样做而支付法律规定的许可费(而不是通过谈判而支付的许可费)。

1998年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of 1998)就是含有第一种倾向的例子。它的反智取规定就禁止发行那些设计用来破坏防未经许可复制作品的手段的技术。

1992年的《家庭音响录音法案》(The Audio Home Recording Act of 1992)是第二种倾向的例子。它允许不带有商业性目的的消费者可免费复制音乐磁带。它也要求设计的数字光盘的复录器不能复制那些本身是复制品的磁带。它还要求那些制造数字光盘复录器的制作商,即那些把复录器卖给录制艺术家者、歌曲作者、唱片公司和音乐出版者的,按法律规定的费率支付许可费。

娱乐法有时是有冒犯性的 娱乐作为人们生活之需远远地排在吃住之后。然而,在经济发达的社会里,它是这个社会的渗透和文化的主要面貌。由于这些原因,娱乐具有不同寻常的冒犯他人的能力。

批评抱怨中最常见的是性和暴力。联邦、州和市的立法对此已有很多的立法来禁止“淫秽”,有时仅仅是不体面。尽管这些法律经常与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证相冲撞,他们对于制作人还是保留了很大的考虑——甚至那些制作主流的、没有色情的娱乐的制作人——因为许多的娱乐是倾向于全国发行的,而最高法院在决定某些产品是否构成“淫秽”时,允许考虑地方社区的标准。

电影“世俗所知”(Carnal Knowledge)就落入这个似是而非的法律问题上。一个佐治亚的陪审团认为该电影将是淫秽的,尽管“世俗所知”(Carnal Knowledge)在它上演那年被列入许多十佳名单。最高法院在1973年的詹金斯(Jenkins)诉佐治亚(Jenkins v.Georgia,1973)一案中推翻这个判决,最高法院判决——在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基础上,这个电影不是淫秽。

性和暴力不是唯一冒犯人们的东西。电影“耶稣的最后诱惑”(The Last Temptation of Christ)曾遭到亵渎的指控,使该电影应被禁演的努力没有成功。在此,宪法第一修正案也被用来保护这部电影。

娱乐是国际化的 娱乐的市场是国际化的。特别是美国电影已经风靡全世界。尽管娱乐是地方性文化的一方面,但是,它也是地方就业的一种来源,许多国家已制定法律来限制来自于其他国家的娱乐的影响。地方内容的新闻配额和电影院上屏幕时间的配额是这类法律的显着例子。针对这些和某种国际版权问题,娱乐法现在包括国际贸易协议。

这些协议中最具有深远意义的是1994年的协议产生了国际贸易组织。国际贸易组织(WTO)协议使美国能够强制日本允许对美国在1971年前发行的音像作品(那些已经在日本流入公共领域的)进行版权保护。它也使美国能够强制加拿大取消对《运动插图》(Sports Illustrated)和其他美国杂志的限制。

国际贸易组织(WTO)的成员国也已经要求美国的娱乐法作出很大的变动。联邦法不得不修改成禁止违禁(没有授权的录制)现场音乐表演。美国也不得不重新对无数的已经进入本国公共领域的外国作品进行版权保护。

而且,在爱尔兰歌作者的要求下,欧洲联盟向WTO提出对美国的起诉,因为美国法律中有一项规定,允许成千的酒吧、餐馆和零售店公众表演歌曲(通过播放收音机或电视接收器)时不需要支付许可费。因为国际贸易组织(WTO)协定中要求在那些场合下,对歌作者和音乐发行者支付许可费。欧洲联盟胜诉。

【参见“Contract Law(合同法)”】

Donald C.Frber(General Editor),Entertainment Industry Contracts,1986.J.Thomas McCarthy,The Rights of Publicity and Privacy,2nd ed.,2000.Melville B.Nimmer and David Nimmer,Nimmer on Copyright,2000.Al Kohn and Bob Kohn,Kohn on Music Licensing,3rd ed.,2000.Donald S.Passman,All You Need to Know about the Music Business,4th ed.,2000.Donald E.Biederman,et al.,Law and Business of the Entertainment Industries,4th ed.,2001.

——Lionel S.Sob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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