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mily law practice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241页(3094字)

从事婚姻家庭法和从事其他法律不同,因为它对人们生活的影响不仅仅是个人的,而且是看得到并能深深感受到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重要的私人关系,或配偶关系、父母关系或其他家庭成员关系。除了法律方面的争执外,当时人之间还须解决情感、社会、经济、父母和心理等方面的问题。婚姻家庭法律问题还反映了欲望、期待、失望和痛苦等方面的情感。家庭隐私和保护家庭个体成员的利益之间存在着一种紧张关系。

30年前,绝大部分律师都是男性,而且从事婚姻家庭法的律师绝大部分都隶属于大型综合律师事务所中的一个分部。其主要法律来源皆为州法——成文法、法院判决还有可能是法律论文或百科全书。律师通常代表提出离婚(divorce)的一方,例行处理个人和财产管辖权问题,离婚理由和答辩,并经常根据产权来分割财产(property)。家庭主妇可以领取赡养费直到去世或是再婚为止。根据幼年法,子女监护(child custody)问题很少引发诉讼,因为监护权通常授予无“过错”方或是母亲。拥有监护权的一方可以决定孩子的学校、居住地和宗教信仰。婚生子女几乎无可辩驳地拥有合法地位。由于证据可能“过期”,所以有关父权认证的诉讼时间较短,通常只有1年。子女抚养费由法官自由裁量,费用通常很低,很少有强制执行的情况出现,特别是当应付抚养费的一方已经离开该州。

1969年,各州开始对离婚法进行改革。结果,婚姻家庭法的适用法律更多的是成文法和法院判决而不是普通法(common law)和任意裁定权。1985年,所有的州都实施了以无过错责任为基础的离婚法,并废除以离婚理由为基础的庭审,而将庭审问题集中在有关财产的定义、寻找和估价上。在实施普通法的各州,因为财产的平等分配加上恢复正常生活的赡养费取代了传统的“永久性”赡养费,财产分割问题由此变得更加复杂。由于从子女的最大利益出发,有关监护权的法律已从“幼年法”变成父母双方的平等权利,而且法院更倾向于授予父母双方共同监护权。父母诉讼的主要原因在住房、接触权和搬迁等问题上。对子女抚养费数目各州都有规定,并通过扣除所得税的方法在州内外实行。

大量的离婚和再婚导致继父母、祖父母和其他人因探视儿童问题而引发诉讼。由于同性恋和异性恋伴侣同居现象的增长,双方关系破裂后引起的财产分割诉讼案也随之增长。由于对州法的不满,加之对婚姻永久性的怀疑,越来越多的伴侣要求律师帮他们起草婚前协议。由于全国有1/3的小孩属非婚生子女,加之DNA测试的出现使父权追溯条款的期限由有期变为无限,父权追认和监护权的官司在未婚父母之间变得越来越普遍。人工授精、体外受精和借腹生子等都要求律师起草合同和安排收养手续,还有由监护权和探视权引起的官司。配偶之间互免起诉的取消也使得侵权法成为婚姻家庭法的一部分。

除了熟悉州成文法和案例法之外,律师还必须熟悉最高法院在许多婚姻家庭法方面的宪法化判决,如承认婚姻隐私权(privacy)、个人隐私权、家庭自主权、父母对子女的照顾、控制和监护的基本权还有父亲对子女监护的同等权利。法院在裁定权利和义务时将父母身份作为标准,这样非婚生子女有权得到父亲的同等抚养,而且立法的目的是基于儿童的根本利益,州里也不可以因此而歧视他们。

自从1970年以来,国会已经通过许多影响到家庭的立法。通过1984年的《儿童抚养实施修正案(CSEA)》和1996年的《个人责任和工作机会和解法案(PRRORA)》,国会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将有关制定和实施儿童抚养权和父权鉴定的法律联邦化。1980年的《防止父母绑架法案》要求各州承认对符合一定管辖权要求的其他州发出的监护权法令。联邦法律如1974年的《雇佣退休金保障法案(ERISA)》、1984年的《承认合格家庭关系令的退休投资法案(QDRO)》和《前任配偶保护法统一修正案(USFSPA)》允许各州在判决离婚案时可以分割雇员的退休金。国会在1984年对税收法典中有关财产分割、赡养费和子女抚养费免税部分进行了大幅度修改。

婚姻家庭法的国家化和国际化使其他州或国家的案例法成为有关的法律来源之一。全美50个州都实施了《统一州际家庭抚养法案(UIFSA)》,还有《统一儿童监护管辖权和实施法案(UCCJEA)》或是《统一儿童监护管辖权法案(UCCJA)》。26个州实施了《统一婚前协议法案》。从1980年开始,美国已经承认两个有关婚姻家庭法的海牙公约还签署了其他两个有关公约。关于儿童绑架案民事方面的海牙公约有超过61个国家实施。《国际儿童绑架案救济法案(ICARA)》允许联邦和州法院审理有关案件。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在197个国家得到承认,使之成为类似于国际普通法的法规,即使在美国该公约无效。

在21世纪早期,婚姻家庭法成了最复杂、最富有挑战性和快速变化的法律之一。35个州设有特别指定的婚姻家庭法律师,其中有些还拥有认证书。许多大型律师事务所设有婚姻家庭法部门,还有些律师事务所专营婚姻家庭法业务。“婚姻家庭法”的范围包括领养(adoption)、协助生子、儿童监护、离婚及财产分割、赡养费补偿、婚姻、父权、婚前和婚后协议,以及抚养费和探视权等。婚姻家庭法专家们从事的业务范围很广,包括咨询、起草文件、谈判和诉讼等。婚姻家庭法和其他方面的法律,如利益冲突法、合同法、侵权法、证据法、债务人-债权人法、刑法、财产法、民事诉讼程序、宪法、地产法、税法、救济法、信托法和其他法律都有重叠现象。婚姻家庭法和其他学科如医药学、心理学、社会学、调解、会计和评估等领域也有交集。

如今有越来越多的律师从事婚姻家庭法,而律师在婚姻家庭法里面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多元化。虽然律师仍然在传统意义上代表离婚的其中一方,但也可能是一个扮演协调角色的律师,他可以是儿童诉讼监护人,也可以是授权人、调解员、仲裁员、案件管理人或其他角色。

【参见“Legal Practice,Forms of(律师实践形式)”】

Mary Ann Glendon,The Transformation of Family Law,1989.Linda D.Elrod,Child Custody Practice and Procedure,1993,2001 supp.William J.Goode,World Changes in Divorce Patterns,1993.Laura Morgan,Child Support Guidelines:Interpretation and Application,1996 and supps.Thomas Oldham,Divorce,Separation,and the Distribution of Property,1998.American law Institute,Principles of the Law of Family Dissolution,2001.

——Linda D.Elr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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