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deral Bureau of lnvestigation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242页(3242字)

调查局(1935年正式更名为“联邦调查局”),于1908年7月由司法部长查尔斯·波纳帕特(Charles Bonaparte)签发命令,作为司法部的调查部门而成立。在其成立之时,该局仅雇用了34名特工人员,其权力受到一些有关公诉的联邦法律的限制(受理比如违反反垄断法的情况,以及在印第安保留地上发生的罪行)。当国会制定了新的有关对国内违法提起公诉的法律(1910年的怀特反奴隶贩运法,1919年的盗窃机动车辆法,1932年到1934年之间的有关绑架和抢劫银行的法律),以及逮捕间谍和侦察暴力推翻政权阴谋的法律(即1917年的间谍行为法,1939年的对外代理人登记法,1940年的“史密斯”法)之后,调查局的职员人数开始增加,至1997年时为23685人。那时,调查局在华盛顿特区外共有56个分支机构,在小一点的城镇里有上百个地区办事处,以及36个设在他国首都的,像伦敦、莫斯科、巴黎、墨西哥城等地所谓的法律办事处。

联邦调查局的运行最初是由司法部长或其助理来实行严密监督的,但在20世纪30年代时有了变化。自1936年8月罗斯福总统作出了一项秘密的口头指令开始,联邦调查局的调查开始集中于收集有关可疑的颠覆分子(可能并未违反任何联邦法律)的情报,即非犯罪类的情报。出于表面上的增进决策的效益或反情报措施的目的,此类情报通常还会转交给白宫以及陆军和海军的情报处。为使官僚机构之间的冲突减至最低,以转移对国内政治生活的军事性监视,1940年到1942年的分界协议确立了联邦调查局在国内安全领域的核心地位。随着中央情报局和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成立(1947),在1949年之后,这些协议得到了再次的确认和改进。

联邦调查局的调查范围最初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从执法扩展到对激进分子和持不同政见者的监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和冷战期间,其调查范围又得以迅速扩展并永久地确定下来。有关联邦调查局在1918年时逮捕那些“懒汉”(即逃避兵役者)行为的质疑和针对他们1920年1月的所谓“帕尔莫突袭行动”中所扮演的超越法律之上的角色的质疑(1918年移民法中有关驱逐外国人的规定的执行权应该属于移民局的职责),以及对其监视工会和那些对1921年到1924年时出租“茶壶顶海军石油储备”提出批评的国会成员的行为,促使司法部长哈兰·菲司克·斯通(Harlan Fiske Stone)于1924年制定了严格的规定,防止联邦调查局将来可能出现的滥用权力行为,包括禁止秘密窃听并将其调查范围限制于违反联邦法律的情况。然而,斯通的这些限制性规定,在20世纪30年代到40年代时被实质上废除了。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Franklin Roosevelt)在1936年和1939年时分别指示联邦调查局对“法西斯主义和共产主义”活动进行监视。1940年时,他又授权在“国家防御”调查中进行秘密窃听(实际上就是回避了1934年通讯法中禁止窃听的规定)。时任联邦调查局局长的杰·埃德加·胡佛(J.Edgar Hoover)在1940年到1949年之间又另外签署了一系列秘密指令,明确授权非法闯入和特别记录程序如“不得归档”,蓝色/粉色非正式备忘录、June邮件等,以确保那些特别敏感的材料不会被归档入联邦调查局的中央记录系统,从而将其因法院的命令而暴露的风险降至最低。

罗斯福总统在1936年到1940年之间签发了一系列行政命令,要求联邦调查局直接向他报告,这实际上就绕开了司法部长。其间接后果之一是削弱了司法部的监督作用。这使某位联邦调查局长更大胆地第一次开始监视非犯罪的个人和政治活动。而在1946年之后,又将情报透露给了一些幸运的国会议员(比如参议员约瑟夫·麦卡锡和吉姆斯·伊斯特兰)和国会委员会(比如众议院的非美活动委员会和参议院的国内安全小组委员会),以及一些记者、专栏作家和着名人士。这种行为发展到最顶峰是在实行颇有争议的Cointelpro计划时期。这是指1956年到1968年之间制订的一系列意图“侵扰、扰乱、破坏预定的激进组织及其主要领导的名誉”的计划以及其他的计划形式(大众媒体Cominfil),以便形成一种公共舆论及监视那些涉嫌受到共产主义影响的组织和个人。

这些监督活动及情报散布的范围最初是在1973“水门事件”中一次特别参议院的调查过程中为公众所知晓的,随后又在1975年对联邦调查局及其他联邦情报机构的活动和职权范围的调查中被披露,该调查是由国会的一个特别委员会进行的(Church and Pike Committees)。作为应对措施,司法部长爱德伍得·李维(Edward Levi)于1976年3月提出了一些新的指导方针,以确保司法部能进行更严格的监督,并防止联邦调查局将来对个人及政治活动的监视。但在1983年3月,司法部长威里安姆·弗兰茨·史密斯(William French Smith)又提出了新的“国内安全-恐怖主义”指导方针,使司法部的监督作用有所松弛,并且许可联邦调查局扩大其调查范围。同时,联邦调查局将调查的重点转移到“白领犯罪”和“有组织犯罪”上(联邦调查局的权力通过立法得到了扩大。根据1968年的《犯罪综合控制和街道安全法案》以及1970年的《受敲诈勒索侵害和贪污组织法案》,秘密窃听得以合法化),并将目标指向了敲诈勒索行为。另外,还采用了新的更为复杂的程序(比如勾勒犯罪人的外形、DNA检测、揭露敲诈手段),逮捕罪犯并使其伏法。

随着苏联和东欧各共产主义政权的垮台,为宗教所驱动的持不同政见者发起了他们的运动。同时还出现了武装的国民自卫队运动、反堕胎运动和白人至上运动,使得联邦调查局的监视职能在20世纪80年代时得到进一步的扩大。这同样导致了对联邦调查局的行为及其监视权的行使范围的争议。80年代时有关联邦调查局“图书馆监视计划”和对萨尔瓦多人民团结委员会的监视行动的披露之后,紧接着就是1992年至1993年联邦调查局的人质救援队在鲁比山脉(爱达荷州)和维可市附近(得克萨斯州)的行动。这进一步导致了对联邦调查局监督政治活动及过度使用武力行为的质疑。与此同时,联邦调查局的调查也使得那些制造了1993年纽约世贸中心恐怖主义大爆炸案和1995年俄克拉荷大爆炸案的凶手被捉拿归案并伏法。联邦调查局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其也获得了来自公众及国会的多方面支持。但其活动使得公众对行政及司法监督是否有效产生了疑问。随之而来的是其代理人监视不同政见者团体及联邦调查局的官员在回答媒体及国会调查时有所保留而未将信息全部透露被披露了出来。然而,国会并未通过立法来控制联邦调查局的职权和做事方式,相反,却规定其自己要定期进行听证会就有争议的问题公布于众。

【参见“Police(警察)”】

Sanford Ungar,FBI,1975. Frank Dormer,The Age of Surveillance,1980.Athan Theoharis and John Stuart Cox,The Boss,1988.Tony Poveda,Lawlessness and Reform,1990.Curt Gentry,J.Edgar Hoover,1991.Ronald Kessler,The FBI,1993.Athan Theoharis,ed.,The FBI:A Comprehensive Reference Guide,1999.

——Athan G. Theoha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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