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nd,Learned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284页(1933字)

韩德·勒涅德(生于1872年1月27日,卒于1961年8月18日),联邦法官。韩德·勒涅德是20世纪在任时间最长的联邦法官之一。1909年,威廉·霍华德·塔夫托(Taft)总统为了提高联邦法官的素质,在查理·伯林翰的推荐下,将韩德任命为纽约联邦地区法院(court)的法官。1924年,卡尔文·柯利芝总统将他提升为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法官;从1939年直到1951年他象征性地退休时,韩德一直担任该法院的首席法官。从那以后直到他去世时,他一直作为一个资深法官完成繁重的任务。

韩德曾两次与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职位擦肩而过。20世纪20年代,每一次最高法院出现空缺,他都曾被作为人选考虑过,但当时任首席大法官的威廉·霍华德·塔夫托,仍然记恨韩德在1912年支持西奥多·罗斯福竞选总统,阻止了他的任命。到了20世纪40年代初,费力克斯·弗兰克福特(Felix Frankfurter)千方百计想让他得到任命。但富兰克林·D.罗斯福想要更年轻的人,而且他也对韩德的高压手腕感到不快。

韩德的名声主要不在宪法(因为当时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受理的宪法案件相对较少),而主要在私法和立法的解释方面。他在这些方面树立了表述清晰与司法文笔的楷模。另外他的声音在关于积极的司法作为和宪法自由的辩论中也很重要。

韩德与他的好朋友费力克斯·弗兰克福特一样,认为法官只应起一个有限的作用,他的这一哲学来自他在哈佛法学院从师詹姆斯·布莱德利·塞尔(James Bradley rhayer)时形成的。他于1896年从该法学院毕业。他后来称他从塞尔和其他人那里学到,一个律师或法官所能得到的最大的满足就是知道自己的工作做得很像样。韩德并不认为司法自控是放弃责任;也不认为那会导致思维的停滞。在较小的范围内,法官还是有很重要的工作可做,探讨根本的法律问题,创造适合时代的法律规则。但更大的政策问题还是应留给立法机构去解决。

韩德从不掩饰他对最高法院里以雨果·布莱克(Hugo Black)和威廉·O.道格拉斯(William O.Douglas)为首的积极主义一翼的不满。1958年在哈佛的霍尔姆斯讲演中,他对法官们扩大权利宣言(Bill of Rights)的合理性提出质疑。早在多年前,他就曾批评过洛什诺诉纽约(Lochner v.New York,1905)一案中的多数意见,认为他们不应该用保守的个人价值来取代立法机构的意志。此刻他又把同一逻辑运用到沃伦(Warrant)领导的最高法院身上。韩德同弗兰克福特一样,认为权利法案的保护范围及其实施都应该留给立法机构来决定。

韩德坚信言论自由(free speech),1917年他在群众出版公司诉巴顿(Masses Publishing Co.v.Patten)一案中作出极有争议的裁决,提出宪法第一修正案除了直接煽动非法行为的言论外保护一切其他言论。当最高法院作出其第一批战时言论案件的裁决时,霍尔姆斯在施涅克诉美国(Schneck v.United States,1919)一案中所确立的“明确和即刻的危险”标准没有达到韩德的标准。韩德批评霍尔姆斯的标准过于模糊,并以为最高法院间接地摒弃了群众出版公司案的标准。

这也就说明为什么韩德尽管一生坚信言论自由,却仍然在美国诉邓尼斯(United States v.Dennis,1950)案中支持了对11个共产党员的判罪。在该案中,为了便于政府起诉那些阴谋教导推翻政府的人,“明确和即刻的危险”的标准被降低了,这与群众出版公司案的标准有天壤之别。但是韩德在此案中仅仅是执行他心目中一个法官应有的职责——遵循判例,尊重民选的政府部门。在私下里他仍然信奉群众出版公司案的标准。最终,最高法院还是摒弃了施涅克案与邓尼斯案的判例,在勃兰登堡诉俄亥俄(Brandenberg v.Ohio,1969)一案中接受了许多评论家认为基本是韩德的标准。

【参见“Judge(法官)”】

Kathryn Griffith,Judge Learned Hand and the Role of the Federal Judiciary,1973.

——Melvin I.Urof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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