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reasoning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405页(2137字)

律师和法律的裁决者们将涉及两类法学推理:演绎式推理和比拟式的推理。在演绎式的推理中,首先确定一个一般的法律命题,案中相关的事实用来支持这一命题,然后得到一个结论(特殊事实的法律结果)。比如说,一个案件中的检察官根据恶意损伤法案(Malicious Damage Act)也许做如下推论,这类罪行的一个要素是被告人的行为必须是恶意的,被告说“为了报复,我要把琼斯的房子烧掉”,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是恶意的。一般的法律命题可以从立法中或从一个或多个的法律先例中得到。

比拟或举例方式的推理是把当前案件中的事实与一个已经结案的先例中的事实相比较。因为没有两个案件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在比拟分析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确定两个案件是否有“区别”(Distinguishable);区别是否大到裁决结果应当不同的程度。沿用上例,如果在某一个管辖区内的最高级法院肯定了根据故意伤害法判定一个被告有罪,因为他说过“为了报复,我要烧掉史密斯的船”,在烧毁房屋案中的检察官将可以推论两个案件是没有区别的,因为被毁坏的物体性质上的差别对于这个分析来讲是不重要的。

尽管抽象地看两个方式都是利用基本的逻辑推理,但在实际上它们并不一样。在法学演绎推理中,一般法学命题的的含义,即使在一个法案中的确立,也并不总是清晰的。举例说,上述“恶意性”要素可以指实际的毁坏财产的意图,或是不顾后果的行为而忽视了将会发生什么样的损害,或是任何其他非法的行为毁坏了财产。由于法律是为社会目的服务的,并且是在一个特殊的事实内容下引用的,应用法律规则的推理经常超出了机械地在文本中使用通用的词语。如同法官小奥利佛·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在他对洛克尼尔诉纽约州(Lochner v.New York,1905)一案的异议书中所述,“一般命题并不能裁决具体的案例。裁决依赖是比任何确切表达的大前提都微妙的判断和直觉”。一个法律规则的意义将要求分析各种不同的政策考虑:在社区里的习惯(custom),从法规颁布之后历史性的变化,经济效益,社会福利,支持法律系统的根本原则,以及裁决人本人就分析法规意义作出最终决定的能力。

类似地,一个案件和其他的案件同异的分析至少部分地取决于政策考虑。法官本杰明·N.卡多佐(Benjamin N.Cardozo)在将有关出售毒药和爆炸物等危险物品先例应用于购买一辆制造不良的汽车案时写道:“从坐车旅行年代里找到的先例并不能适用于今天的旅行。虽然危险必须是即时的(Imminent)这一原则仍然有效,但是应用这一原则的事物在变化。它们应该是在一个发展的文明社会中生活中所有的要求。”(MacPherson v.Buick Motor Co.,1916)

根据客户的立场,律师开发出了不同的条法和政策的论据以及案例比较,以促进裁决人采取狭义的或是广义的法律规则定义,而裁决人依赖于他们自己对有关的典籍、前例和政策的理解,也发展出他们自己的一套解释。律师和法庭经常对他们推理置之不理而是根据固定的法规裁决,但这一过程是非常不确定的。今日大部分法学家,如法学的经济分析、批判法学研究、批判种族理论、女权主义法理学等理论,更关注社会政策和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而不是描述固定的法规。

法学院的学生学习法律推理过程是通过阅读上诉裁决和有关法律中不同领域的法案。教授往往根据这些资料作出一些假设的案例,要求学生从他们的阅读材料中找出适用的一般的法学命题,结合案例中的事实应用演绎推理的原则。学生还被要求应用比拟推理,根据假设情况比较先例。通过这些讨论,学生们学到了政策考虑将怎样影响法理推理。

【参见“Feminist Legal theory(女权主义法律理论)”、“Law and Economics,theory of(法律与经济学理论)”】

Oliver Wendell Holmes Jr.,"The Path of the Law,"Harvard Law Review 10(1897):457 -78.Benjamin N.Cardozo,The Nature of the Judicial Process,1922.Jerome Frank,Law and the Modem Mind,1930.Edward H.Levi,An Introduction to Legal Reasoning,1949.Henry M.Hart Jr.and Albert M.Sacks,The Legal Process:Basic Problems in the Making and Application of Law,1994.

——Stefan H.Krie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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