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services,provision of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406页(6172字)

在美国,法律专业垄断着法律服务的提供,并且是通过不受任何管制的私人市场来提供服务。大型组织的客户从私人律师事务所(firms)中收费很高的律师们,或直接由各个行业聘用的律师那里得到法律代表。个人和小生意由小型的律师事务所和个体事务所(sole practitioner)提供服务。提供业务组织的其他形式还有律师事务所的连锁特许权分所和团体法律服务计划(Group Plans),它们主要是提供法律业务中更常规的一些事务。无力雇用律师的人不得不依赖法律援助计划(Legal Aid Program)、公设辩护人的服务,或由私人开业律师提供的减免费用的服务。

直到20世纪早期,几乎所有的律师都是独立的个体执业人员。从那以后律师开始转移到较为大型的执业模式而且执业的角色开始发生分化。到1995年,74%的律师是在私人事务所,和欧洲的法律系统相比这是一个非常高的百分比。10%的美国律师在政府里工作,9%在其他私人行业工作,1%在为法律援助和公设辩护人计划服务。在私人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有47%是个体执业,其他53%是在事务所中,并且大约1/10的律师在拥有100名律师的事务所或更大的律师事务所工作。

美国的律师行业是根据所服务的客户类型形成高度分离的阶层。1975年在一个极为重要的芝加哥律师协会研究报告中,海恩斯和劳曼恩(Heinz & Laumann)发现法律专业被相当清楚地分为了两个称为“半球”(hemisphere)的阶层。其中一个半球主要是为大型组织和富人服务而另一个只为个人和小型企业服务。这两个半球反映律师们被社会经济和种族宗教背景、教育程度、执业模式、政治价值观和社会关系网络分离成两个社会阶层。为公司客户提供服务的律师很可能是从最好的法学院毕业并在大型律师事务所执业,收入丰厚并且能够在专业中发挥作用。向个人或小型商户提供服务的律师很可能是在本地的法学院毕业,在个体执业或小型律师事务所工作,收入一般,处理一些被认为不是太复杂的工作。在1995年同一个律师协会的后续研究报告中显示相似的差别,尽管它发现在每一个半球中都存在进一步专业分工的趋势。

公司 从20世纪早期开始代理大公司的律师基本上是在大型私人律师事务所里工作,在那里他们可以在行业中发挥很大的影响,可以参与那些非常有意义以致改变美国经济和社会的争议和交易。直到70年代,这些事务所和公司客户仍保持着稳定的关系,并为它们处理包括那些常规的法律业务之外的几乎所有业务。但是在过去几十年的公司法律服务的市场也经过了实质性重组。联邦法律的显着扩展和公司之间的诉讼大大增加了对更专业化的法律服务的需求。同时在这段时间里,大型律师事务所的传统业务受到蚕食,各公司的内部律师开始更多地行使以前由外界私人法律事务所提供的功能,而事务所发现它们与公司客户的长期关系开始被其他事务所在某一特定案件或交易基础上的竞争所代替。公司客户开始对律师服务费用加强控制,更密切地观察费用的改变和要求在收费时为提供的服务列出更详细的清单。

在它们传统业务基础下降的同时,大型律师事务所更积极地争取那些利润丰厚的更专业化的公司市场业务。在公司诉讼、收购业务上的高风险使得一些公司支付高昂的费用以取得一流的大型事务所的代理。为了在这个市场上竞争,大型的律师事务所从最好的法学院雇用最好的毕业生,与其他事务所合并以取得新的专业经验,并且从其他事务所雇走它们的合伙人。为了保持与在国际上拓展新业务的公司客户的关系,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国外的办事处,事务所还在过去的20年里急剧扩张以满足现有客户的需要和争取新客户。在1980年13000名或约7%的在事务所里工作的律师是在超过一百名律师的大型事务所工作,而在1995年已经有超过76,000名或约23%的在事务所工作的律师是在这类大型事务所里工作。

受公司直接雇用的作为内部律师(In-house Counsel)在向公司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时也起到重要作用。内部律师一度认为只能做一些常规的业务而大部分最重要的公司业务都是发包给外部法律事务所。公司为了寻求节省法律费用并希望从它的律师那里得到专注的效忠(undivided loyalty),它们增加了内部法律顾问的规模并且把重要的法律业务分配给内部律师。

其他类型的专业服务提供者包括会计事务所和它们附属的法律事务部最近也开始渐渐地进入了公司客户的法律服务市场,特别是在税务方面的业务。

中等收入的个人和小商户 为中产阶级顾客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主要是在小型事务所和个体事务所中工作。这些律师主要处理一些实质性的业务:遗嘱和信托,遗产验证执行、家庭法、个人破产、房屋买卖、小型商业机构内的公司业务。有些个体律师或小型事务所的律师还处理个人伤害的诉讼,通常采用收取成功费的方式。还有一些为富有的客户提供家庭法有关的业务。大部分个体和小型事务所的律师处理的都是比较常规和相当标准化的业务。

近些年来,大量律师的进入促成了在法律服务市场这一板块中激烈的竞争和收入的下降。最高法院裁定律师协会关于最低收费标准、禁止团体计划(Group Plan)和全面禁止广告的规定是无效的裁决,因而消除了一些主要的市场进入障碍。

对法律服务市场中个人常规业务的竞争还来自于律师事务所的连锁特许经营和集体法律服务计划。连锁特许经营的事务所能提供更有效率的服务(Production)和销售系统并对常规业务采取标准业务收费方式而不再按小时收费。这些事务所为招揽顾客不得不依赖于大量的广告和标准化的服务,而其中相当一部分业务是交给秘书们进行。预先收费的法律服务计划是通过律师的网络进行工作,这些律师同意为参加计划的客户提供服务。该类计划采取会员制,支付会员费后就可以和律师接触,律师对处理业务实行减免收费。为预先收费的法律服务计划工作的律师往往有他们自己独立的业务并且在自己的办公室里工作。标准法律表格的流行进一步加强了竞争的趋势,这些表格使得人们可以自行处理简单的法律事务,如起草他们自己简单的遗嘱或离婚申请。

穷人 在美国大部分历史上,为穷人提供的法律服务主要是私人执业的个别律师代表个别贫困的客户,并实行减免收费[减免收费为穷人工作被称做为了公共利益(pro bono publico)]。为了公共利益的传统反映了这样一个观点,即律师以及法庭官员都具有特别的责任以保证法律系统功能健全。代理这些没人代理的贫困客户正是这种一般义务的一个方面。相似的理由是,法律专业以为法律系统公平事业作出贡献的义务来换取他们在法律业务中的垄断权和自行管理的特权。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一些律师和律师协会开始建立法律援助团体,以增强私人律师协会为公共利益的贡献和为穷人提供更有组织的法律服务。律师协会起初是反对法律援助团体的,因为很多律师认为法律援助律师是为了竞争而牺牲生意。法律援助团体是明确不参与律师协会以营利方式提供的业务。瑞金纳尔德·赫波·史密斯(Reginald Heber Smith)在1919年的《正义与贫困》(Justice and Poor)一书中记录了穷人在法律系统中的劣势。它对美国司法系统的评估大大地促进了精英律师协会内部对拓展法律援助计划的支持。由于南欧和东欧大量涌入的移民和都市内贫民窟里随时可能发生的社会动乱引起的焦虑不安使得法律援助的支持者把自己变成向移民介绍美国法律秩序和机构的工具。

在20世纪30年代中,哥伦比亚大学的法学教授和法律现实主义者卡尔·卢维林(Karl Llewellyn)是为收入偏低的人们提供低成本法律服务的主要鼓吹者。他认为单靠个人化的法律援助和专项(ad hoc)为公共利益的服务不能适应现代都市生活的条件,他建议大都市的律师协会在社区里设立一个法律办事处的网络,让年轻待业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中低级别的律师提供社会公益服务。这一建议并没有受到主流律师协会的支持,但是在费城和芝加哥的全国律师工会(National Lawyer Guild)的分会尝试着小规模地实现社区法律办事处的建议。

这类为了社会公益服务和以法律援助方式向穷人提供的法律服务只是强调了向个别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而不是法律改革。一个更积极集体代表穷人的方式是从民权运动发展来的,并且开始和法律援助模型竞争。在20世纪的40年代和50年代,有色人种促进会和该会法律辩护和教育基金(又称“Inc.基金”,lnc.Fund)针对种族隔离情况兴诉和游说。其他民权组织在60年代早期召集律师协助摧毁种族隔离制度和强制执行民权(Civil Rights)。在60年代中期专门向穷人提供的法律服务之短缺成为关于贫困原因的讨论的一部分。埃德加和吉恩·卡恩夫妇建议在社区邻里设立由律师中支持机构改革的积极分子主持的法律事务所。一项对贫困宣战计划的OEO法律服务计划是在1965年创建的,它向穷人提供法律服务并通过诉讼和其他积极的争取法权活动追求社会变革。在1974年法律服务公司法案建立了独立的法律服务计划的项目。

从它创建之日始,法律服务计划一直就因其为穷人提供法律服务而成为这场争论中的众矢之的。这一计划上就遇到了个体和小型事务所的反对,它们害怕法律服务计划的律师将夺走它们的生意。还有持不同意见的人认为应该采取另外一种在其他很多国家应用的称为“法律一补助”(judi-care)的系统,其中合格的穷人可以聘用他们自己的私人律师,而律师从政府那里收取他们的费用。其他的批评者反对法律服务计划的法律改革的志向以及它违背有关禁止集体代理权(Representation of Groups)的传统职业道德。法律服务计划对州政府和州政府推行的计划提出的诉讼也产生了很多争议。在20世纪70年代针对法律服务计划的政治斗争最终产生了旨在阻止集体诉讼(Class Action)和要求法律服务计划律师不得组织政治社团的限制令。在80年代初,里根总统试图取消对法律服务公司的资助,但失败了。但他的政府还是成功地得到了禁止某些类型代理的令状,包括涉及驱逐非法移民出境和其他移民事务和投票人重新分区的案件。在90年代,国会急剧地减少了对法律服务计划的资金并且进一步增加对法律服务计划律师活动的新的限制,包括禁止游说、禁止申请集体诉讼和对新的联邦或对州政府福利法案和规则的异议的诉讼案。

有组织的律师协会最开始对法律援助表示怀疑,但逐渐变成了20世纪60年代创建的OEO法律服务和法律服务公司的支持者。律师协会还强烈反对八九十年代取消法律服务公司和限制它的律师活动的企图。

在美国,对贫穷的刑事案被告人的法律服务传统上主要是通过法院指派法律顾问的方式完成。在19世纪初期就已经有了第一个公设辩护人的计划,它由具有刑事业务经验的受薪律师提供。在60年代中期和70年代,上百个公设辩护人的计划在吉德恩诉韦恩赖特(Gideon v.Wainwright)一案之后建立起来,它的结果主张由辩护律师代理被告是宪法的要求。美国并没有统一的系统来代表一个贫困的被告人,而是由各个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召集一帮指派的律师和公设辩护人的计划来提供,它的工作质量是无法预测的。

免费和受补贴的法律服务只占美国法律业务的很小部分。只有1%的律师在法律援助和公设辩护人办事处工作。律师协会的道德守则促使律师们提供公共利益的服务,但他们并不要求为这类服务贡献。尽管大部分律师参与某种形式的公共利益工作,只有很少人把他们的服务捐献给穷人。各种有关未得到满足的法律需求的研究认为法律服务的昂贵费用极大地妨害穷人利用司法制度的权益(access to justice)。法律禁止未经批准的法律执业以减少外部竞争者提供法律服务企图。

【参见“Civil Rights and Civil Liberties(民权与公民自由权)”、“Fees,Attorney(律师的报酬)”、“Ethics and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ies,Legal(法律伦理与职业责任)”、

"Legal Practice,Form of(律师实践形式)"] Jerold S.Auerbach,Unequal Justice:Lawyers and Social Change in Modern America,1976.Joel F.Handler,et al.,Lawyers and the Pursuit of Legal Rights,1978.John P.Heinz and Edward O.Laumann,Chicago Lawyers:The Social Structure of the Bar,1982.Robert L Nelson,Partners with Power,1988.Richard L.Abel,American Lawyers,1989.Richard H.Sander and E.Douglas Williams,Why Are There So Many Lawyers? Perspectives on a Turbulent Market,Law and Social Inquiry 14(1989):431 -79.Marc Galanter and Thomas Pa-lay,The Tournament of Lawyers,1991.Carroll Seron,The Business of Practicing Law:The Work Lives of Solo and Small-Firm Attorneys,1996.Jerry Van Hoy,Franchise Law Firms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Personal Legal Services,1997.Clara N.Carson,The 1995 Lawyer Statistical Report,1999.

——Ann Southwor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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