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425页(2853字)

列队辨认是一个过程,其中警察可以决定让一名犯罪的受害人和证人辨认一个或多个犯罪的人,在英国称为“身份辨认行走”。

列队辨认过程 通常是几个人站成一排面向证人,然后要求证人识别犯罪人。警察让他们认为是犯罪人嫌疑犯的人和其他几个警察确知不是犯罪人(因为他们或是警察或是在罪案发生时已经收监的犯人)的人站在一队中。警察选择其他人的根据是他们有与嫌疑犯同样的性别和属于同一个种族而且具有类似的外表特征。证人可能是在单向透视玻璃窗后辨认,所以证人不会被列队辨认的参与者看到,以避免可能的报复或者对报复的恐惧。警察命令站在行列里面的人讲话、走步或显示证人在犯罪时刻观察到的某些身体特征。

如果证人没能认出嫌疑犯,嫌疑犯也许会被释放。如果证人确实辨认出了嫌疑犯,检察官通常会对嫌疑犯提出控告。

如果该案提交审讯,证人一般情况下会当庭作证,并会问他是否看到犯罪人在法庭上,他通常指出在列队辨认中识别出的嫌疑犯,现在已是被告人。目击见证人的证词对陪审团有很大的影响,而且非常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对被告定罪。

因此,警察正确地进行列队辨认是非常重要的,以避免错误的识别。但是错误的识别确实会发生,导致无辜的人被定了罪。警察不恰当地向证人暗示某个人在列队辨认中就是罪犯。警察也许会对证人说“我们认为站在最右边的就是犯罪人”,或他更含蓄地暗示同样的想法,如将众人的注意力转移到某个人身上,或是某个人的模样或待遇在列队辨认中非常突出(高度、胡须、装束或手铐)。有时还有一种形式简直就是“揭发”(Show-up),即列队中只有一个人,它效果最强,因为只提供一名嫌疑犯露面本身意味着警察在想“这就是干坏事的家伙”。

证人倾向于相信警察,相信他们是通过独立调查抓住嫌疑犯的专家。所以,警察暗示他们认为某个人在列队辨认中是罪犯很可能影响证人的判断。

列队辨认的可靠性 在审讯时辩护律师可以对证人的识别提出异议,通常是他向陪审团提供手边所有的证据并建议列队辨认可能是在某种暗示的方式下进行的。如果说识别是非常不可靠以至于造成一个“基本上不可能弥补的错误识别”(Neil v.Biggers,1972),法官将剔除这个证据。允许陪审团听到关于列队辨认的证词和在法庭现场进行识别将会剥夺被告人正当法律程序的权利。所以如果检察官再没有其他不利于被告的证据,整件案子将会被撤诉。

有关可靠性的问题往往考虑两个因素。第一,警察的暗示性本身有多强?第二,这种暗示对证人的影响又有多强?对于第二个问题,法庭要考虑证人在犯罪的现场是否看清了罪犯,特别是当时证人有无观察罪犯的机会,证人当时的注意力集中的程度,证人以前对罪犯描述的精确程度,证人对识别的肯定程度和案发时间到列队辨认的时间间隔长度。这些因素可能有利于证明警察的暗示不大可能在证人身上产生太多的影响。最近的研究表明,证人往往在识别与他不同种族、性别或年龄的嫌犯时遇到困难,所以看来这些因素也应该加以考虑。

在列队辨认时律师在场的权利 嫌犯是否在列队辨认时有要求律师在场的权利?也许这是不必要的,因为一次列队辨认本身并不能够发挥律师的作用。虽然律师在审判中作为辩护人,在一次列队辨认中律师没有太多辩护人的作用,因为那里没有法官和陪审团来裁决他的辩护。律师可以在当事人受审问时作为顾问(通常建议他的当事人无须理睬警察的问题),嫌疑犯不必自行证明有罪(self-incrimination)的特权并没有给他权力拒绝出现在列队辨认中,因为列队辨认不具有“证明性”(Testimonial)。

尽管如此,最高法院在维德诉美利坚合众国(Wade v.United States,1967)案中裁定,嫌疑犯确实有权要求列队辨认时律师在场以保证他的第六修正案中的权利:可在审讯时与证人对质的权利。法院认为如果在列队辨认时律师在场并可以观察任何警察暗示的行为,律师会更好地盘问识别嫌犯的证人。但是法院忽视了下列事实,如果证人否认发生过暗示行为,律师只能通过自己作证来向法庭提供他的观察结果,自行作证一般被认为是非常不适当的。律师的可信性因此会由于他对当事人的偏见而受损。另外律师在证人席上自己向自己提问将会是非常难以处理的状况。更为棘手的是在最终辩论中向陪审团证明他自己的可信性。可能是由于这些理由,法院后来极大地限制了维德一案的适用性,进一步裁决在列队辨认时要求律师在场的权利仅适用于“不利于嫌犯的刑事正式过程开始之后,无论是正式指控、前期听证、起诉、传讯或提审”(Kirby v.Illinois,1972)。由于大部分列队辨认是在被告被捕后,远在任何正式的指控之前尽快完成,所以律师现在很少被要求在列队辨认时在场。

在照片辨认[警察向证人出示一本包括嫌犯的“快照照片(Mug Book)”]的过程中没有人要求律师在场,因为在这种方式下暗示的危险比列队辨认要低很多。尽管如此,如果法官发现照片识别的结果不可靠时,任何相关的证词都将会从审讯中剔除。

【参见“Criminal Law Practice(刑事法律实践)”】

Neil Colman McCabe,"The Right to a Lawyer at a Lineup:Support from State Courts and Experimental Psychology,"Indiana Law Review.22(1989):905.Elizabeth F.Loftus and James M.Doyle,Eyewitness Testimony:Civil and Criminal,1992.Gary L.Wells and Amy L.Bradfield,"'Good,You Identified the Suspect':Feedback to Eyewitnesses Distorts Their Reports of the Witnessing Experience,"Journal of Applied Psychology 83(1998):360.LaFave,Israel,and King,Criminal Procedure,3d ed.,2000.

——Myron Moskovitz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