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dical examiner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446页(1224字)

验尸员是负责调查突然性的、无法解释、非自然和其他可疑死亡事件的公共职员。他们的责任通常包括进行尸体解剖和协助政府在刑事案中的起诉工作。因此,为涉嫌死亡事件的死亡方式和原因提供准确的及有法律根据的结论,验尸员总是由领有执照的医生和法医病理师担任,并接受过专门训练。

在很多司法管辖区内,验尸员代替了官方的“验尸官”,那是从英国流传下来从事相似调查工作公共职员的职称。传统上的验尸官比现在验尸员享有更高的权威。在旧英国,验尸官是司法管辖区内主要的治安官员。这个职位本质上是司法性和执行性的(Ministerial),因为验尸官在通常有陪审团协助的验尸官法院(Coroner’s Court)进行关于死因和情况的全面调查。在法庭上,验尸官将听取双方律师提供的证据,正式指导陪审团调查死者的死因。如果在调查中确定某个人谋杀或杀人,验尸官可以向王室法庭呈递经核实的调查和相关证据。与此相反,今天验尸员只是作为起辅助功能的专业人员,他的主要任务是帮助警察、检察官和其他政府官员,因为他们必须是独立地作出关于谁应该被控杀人罪(homicide)等关键决定。

尽管在美国没有一套适用于超过三千个刑事司法管辖区的死亡调查过程,在几乎所有的验尸员(简称“ME”)调查中都有一些共同的因素。在到达死亡现场时,ME企图记录和勘察所有的涉及现场本身的相关事实,并检验是否引进了其他物体和造成了污染。在这一刻,验尸员的责任包括收集和存储所有有关证据,并盘问在现场的相关证人。在勘察了死亡现场之后,一般能建立并记录死者的信息特征,包括其医学、心理学健康和社会历史。一个全面的尸检在ME确定在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需要进行或者是检察官正式要求验尸后才能进行。最终ME还将负责在把尸体转交给家属之前的运输保管等事务。

选择和保留ME的制度根据各州有很大的不同,在大部分州政府总验尸员(或称“验尸官”,有些州仍然保留了这个称呼)是个任命的职位,任命的权力在县级监督委员会、司法管辖区内有关的医学或安全委员会、州卫生部长、州长和其他的一些政治官员手中。相反,在十来个州里头验尸官和验尸员是由选举产生的。最后某些州继续保持着选举产生的验尸官和任命的验尸员两个不同位置并承担不同的责任。

【参见“Criminal Law(刑事法律)”】

Office of Justice Programs,U.S.Department of Justice,National Guidelines for Death Investigation:Research Report,1997.

——David A.Ya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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